確認代理合夥人之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751號
TCDV,93,訴,1751,2004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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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一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甲 ○
        乙 ○
右受裁定人與被告台中縣私立兒童世界幼稚園間請求確認代理合夥人之權存在事件,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無訴訟能力(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三三號裁定), 應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法定代理權之有無,係為訴訟之合法要件,不問訴 訟程度如何,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最高法院二十六年鄂上字第四一號判例、八十 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五0號裁定);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 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提起本訴,列李文照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惟李文照並非被告真正之法 定代理人,則被告並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起訴合法要件自有 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長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B法院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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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