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訴字第一六八○號
原 告 禎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炎明
被 告 永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麗娜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經本院於民國九
十三年六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吳美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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