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680號
TCDV,93,訴,1680,2004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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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訴字第一六八○號
  原   告 禎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炎明
  被   告 永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麗娜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經本院於民國九
十三年六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吳美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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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禎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