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啓東
陳啓聰
陳聰明
陳國斌
陳國義
上列上訴人陳啓東、陳啓聰、陳聰明、陳國斌及陳國義等與被上
訴人陳格、陳玉鳳、陳彩玉間返還特留分事件,上訴人等人對於
民國106 年9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
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茲查,本件係請求返還特留分為財產權訴
訟,而上訴人等人上訴聲明為:⑴原判決廢棄。⑵被上訴人等在
原審之訴駁回。是核上訴人等人之上訴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
2,400,33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及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288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立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