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六三號
原 告 力揚人力仲介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雄
被 告 力揚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洪阿美
右原告與被告力揚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禁止使用公司名稱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禁止使用「力揚人力」之名稱經營業務,其訴訟標
的係請求被告公司業務經營上不為一定之行為,既非屬身分上之請求,自屬財產權之
訴訟,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應以同
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台幣壹佰
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法 官 戴博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十日內具狀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
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B 法院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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