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1474號
TCDV,93,聲,1474,2004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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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七四號
  聲 請 人 百年工程行即陳吳芬綺
  送達代收人 詹雅婷
  相 對 人 冠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孟津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肆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0二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五0六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 字第一二七九號裁定確定,其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因第二、三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支出 ,並經判決由其負擔,是第二、三審訴訟費用部分,本件毋庸論述。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林洲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FO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壹萬捌仟捌佰伍拾捌元   │含支付命令聲請費肆拾伍元  │
├────────┼─────────────┼──────────────┤
│第一審鑑定費   │壹萬伍仟元       │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陸佰貳拾柒元   │              │
├────────┼─────────────┼──────────────┤
│合    計  │叁萬肆仟肆佰捌拾伍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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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