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3年度,1097號
TCDV,93,繼,1097,200408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0九七號
  聲 明 人 甲○○
  代 理 人 鄭明豐
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因繼承系統表中漏列第三順位即被繼承人之兄賴福淙
  )。
二、已對被繼承人之第三順位繼承人賴福淙為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明或不能通知之事由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林三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B書 記 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