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魏富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黎美玉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相對人黎美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均不得 省略)。
㈡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並可逕送本院之院址「南 投縣○○市○○路000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