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334號
NTDV,106,司票,334,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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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34
聲 請 人 東阜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昌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莊哲銘莊鎵瑋即宇程企業社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宇程企業社」於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之最新商業登 記資料抄本(◎非網路上所查詢資料,請持本裁定逕向商號 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內容應含其負責人之身分證統一 編號)。
㈡請提出相對人莊鎵瑋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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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阜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