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二一號
原 告 巳○○
辰○○
寅○○
丑○○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 律師
複代理人 黃仁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庚○○
卯○○
丙○○
壬○○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 律師
被 告 己○○
丁○○
午○○
辛○○
戊○○○
子○○
甲○○○
癸○○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具狀陳明系爭土地上之房屋係訴外人盧炯洲、盧炯真、盧輝彥等人所建交與盧德照使用,或係盧德照所建?現該房屋之所有權應認係何人所有?原告並補正台中縣豐原市○○段五七地號與五七之四地號二筆土地,係於何時所分割(是否係六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悌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