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2621號
TCDV,92,訴,2621,200408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二一號
  原   告 巳○○
        辰○○
        寅○○
        丑○○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 律師
  複代理人  黃仁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庚○○
        卯○○
        丙○○
        壬○○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 律師
  被   告 己○○
        丁○○
        午○○
        辛○○
        戊○○○
        子○○
        甲○○○
        癸○○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具狀陳明系爭土地上之房屋係訴外人盧炯洲、盧炯真、盧輝彥等人所建交與盧德照使用,或係盧德照所建?現該房屋之所有權應認係何人所有?原告並補正台中縣豐原市○○段五七地號與五七之四地號二筆土地,係於何時所分割(是否係六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悌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