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95號
聲 請 人 陳建達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慶詳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正聲請狀所陳稱之不動產「附表」。
(◎聲請人之聲請狀記載:「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准予拍賣」等語,惟聲請狀內容並未見任何關於不動
產附表之記載,應予補正)
㈡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