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95號
NTDV,106,司拍,95,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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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95號
聲 請 人 陳建達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慶詳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正聲請狀所陳稱之不動產「附表」。
  (◎聲請人之聲請狀記載:「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准予拍賣」等語,惟聲請狀內容並未見任何關於不動
   產附表之記載,應予補正)
 ㈡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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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