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二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被 告 丁○○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四五號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裕芳
訴訟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雖被告詐得金額明
確,惟被告丁○○答辯伊清償部分金額,該清償部分究係若干,尚應查明,另被告台
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連帶賠償責任,亦需進一步為辯論,本事件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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