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3年度,224號
TCDM,93,附民,224,2004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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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二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被   告 丁○○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四五號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裕芳
  訴訟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雖被告詐得金額明
確,惟被告丁○○答辯伊清償部分金額,該清償部分究係若干,尚應查明,另被告台
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連帶賠償責任,亦需進一步為辯論,本事件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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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