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726號
TCDM,93,訴,726,200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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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二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二八三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張良民自民國玖拾參年捌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八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 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八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佩 琦
法 官 陳 思 成
法 官 陳 如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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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