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自緝字第三八四號
自 訴 人 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仁哲
自訴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並經被害人丁○○聲請併
案審理,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法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先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至台中市 ○○路三五一巷三號一樓,以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之方式,向丁○ ○即光華機車行購買YJX-八九六號重型機車一輛,約定總價款新台幣(下同 )陸萬陸仟玖佰陸拾元,除頭期款伍仟元外,其餘分十二期付款,每月一期,每 月二十五日付款,每期應付伍仟伍佰捌拾元,並約定標的物存放地點為台中市北 屯區北坑巷四三號,在價金未付清之前,標的物所有權仍屬於出賣人所有,買受 人僅得依約占有使用,不得任意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並訂立 附條件買賣契約,係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乃乙○○在取得標的物後,除繳 納頭期款伍仟元及五期價款貳萬柒仟玖佰元外,餘款叁萬肆仟零陸拾元拒不繳納 ,且自同年九月間起,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將上開機車騎乘摔壞之後將之 遷移騎至台中縣太平市○○路田園社區,致生損害於債權人之佶利公司,迭經催 索均置之不理。乙○○再連續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至台中市西屯區○○○街四 二號一樓,以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之方式,向戊○○○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佶利公司)購買FB六-七五六號重型機車一輛,約定總價款陸萬貳仟 壹佰伍拾元,除頭期款柒仟元外,其餘分十一期付款,每月一期,每月二十五日 付款,每期應付伍仟陸佰伍拾元,並約定標的物存放地點為台中市北屯區北坑巷 四三號,在價金未付清之前,標的物所有權仍屬於出賣人所有,買受人僅得依約 占有使用,不得任意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並訂立附條件買賣 契約,係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乃乙○○在取得標的物後,除繳納頭期款柒 仟元及三期價款壹萬陸仟玖佰伍拾元外,餘款叁萬捌仟貳佰元拒不繳納,且自同 年十月間起,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將上開機車遷移騎至其台中縣太平市○ ○路七十七之三十號之租賃處,致生損害於債權人之佶利公司,迭經催索均恝置 不理。
二、案經佶利公司提起自訴到院,並經被害人丁○○聲請併案審理。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 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
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 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審判長告知被告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自訴代理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自訴代理人甲○○ 、丙○○、被害人丁○○即光華機車行代理人賴奇勇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附條 件買賣契約書、存證信函均影本各二份在卷足資佐證,事證至臻明確,被告乙○ ○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被告所為前開二行為 ,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又復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 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乙○○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品行、被告經濟狀況不佳,分期價款多期未繳納,所生危害及犯 罪後坦認罪愆,頗具悔意,然犯罪後迄今仍未與自訴人佶利公司及被害人丁○○ 即光華機車行達成民事和解,取得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 俊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 日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不法處分標的物之處罰):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二倍為一萬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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