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3年度,2223號
TCDM,93,聲,2223,200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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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二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違反保護令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恐嚇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施振宏因違反保護令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 如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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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