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七三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
年度偵字第二一00二號、第二一三七一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本院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三四號),簽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檢
察官並為移
號、第一一七二一號、第一一八五0號、第一二四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共同連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 子遊戲場業,竟基於違反上開規定之概括犯意,未辦理上開營利事業登記,即於 :㈠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在臺中市○○區○○街一二二號其所經營之「生活 采家便利商店」內,擺放電子遊戲機「大舞台小瑪莉變異體」一臺;㈡於同日即 九十二年十月二日,在其所經營另址臺中市○區○○街四五五號「生活采家便利 商店」內,擺放電子遊戲機「大舞台小瑪莉」一臺、「麻將滿貫大亨」二臺;㈢ 於九十三年二月一日起至二月底止,承前概括犯意,並基於與甲○○(另經檢察 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共同為違反上開規定之犯意聯絡,向甲○○承租位於臺中 市北屯區○○○街九十五號旁之小吃廣場之攤位,擺設電子遊戲機「大舞台小瑪 莉」及「麻將滿貫大亨」各一臺,而按月給付租金予甲○○;㈣九十三年四月初 某日,在臺中市○○區○○路二之二十七號其所經營之「紅蘿蔔便利商店」內, 擺設電子遊戲機「超級大舞台」、「瑪莉列車」、「喜從天降」、「滿貫大亨」 各一臺;並自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起,以月薪新臺幣(下同)一萬九千元之代價 ,僱用與之有犯意聯絡之陳炳宏(另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為其看顧機 臺、提供代幣予不特定客人把玩;㈤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於前次經查獲後,復 行在臺中市○區○○街四五三號其所經營之「生活采家便利商店」內,擺設電子 遊戲機「大舞台小瑪莉」一臺、「麻將滿貫大亨」三臺;㈥另於同日即九十三年 五月十五日,在臺中市○區○○街八十二號其所經營之「紅蘿蔔便利商店」內, 擺設電子遊戲機「海盜船小瑪莉」四臺;㈦九十三年六月五日,續承前概括犯意 ,並基於與黃明煌共同為違反上開規定之犯意聯絡,在黃明煌所經營位於臺中市 西屯區○○路○段一四八之五號之「安安便利商店」內,擺設其所有之電子遊戲 機「大舞台小瑪莉」及「大贏家賓果連線」各一臺,而按月給付租金予黃明煌; ㈧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於前次經查獲後,復行在臺中市○區○○街八十二號其 所經營之「紅蘿蔔便利商店」內,擺設電子遊戲機「大舞台小瑪莉」一臺、「麻 將滿貫大亨」二臺、「世界足球」及「海洋世界」彈珠遊戲臺各一臺;均供不特 定客人以兌換代幣之方式把玩(惟中清路「紅蘿蔔便利商店」部分,係於客人至
店內消費時,附隨提供代幣予客人把玩;均安街「紅蘿蔔便利商店」之彈珠遊戲 臺部分,則由客人投入十元硬幣把玩),而連續違反上開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 條例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嗣經警分別於如 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上址各擺放電子遊戲機臺之處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 電子遊戲機臺等物品。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及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第二分局、第五分局、第一分局、 第四分局分別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或移送併辦,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㈠被告乙○○對於除前開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所載事實以外之犯罪事實之 自白。
㈡證人即偵查中共同被告甲○○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到庭具結後所 為之證述(關於「一、㈢」部分之犯罪事實)。 ㈢證人陳韋呈(烈美街「生活采家便利商店」店員)、張慶堂(查獲時適在店內 把玩電子遊戲機之客人)、許慧芳(德化街「生活采家便利商店」店員)、陳 炳宏(中清路「紅蘿蔔便利商店」店員、偵查中共同被告)、安明德(查獲時 適在店內把玩電子遊戲機之客人)、黃明煌(西屯路「安安便利商店」負責人、偵查中共同被告)、張源傑(查獲時適在店內把玩電子遊戲機之客人)、林 志明(均安街「紅蘿蔔便利商店」店員)、余喬硯(查獲時適在店內把玩電子 遊戲機之客人)分別於警詢或檢察官訊問中之證述。 ㈣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第二分局、第五分局、第一分局、第四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與扣案機臺之相片、臺中市警察局查扣賭博性電 動玩具暫存保管條一紙(附於偵字第一0六00號卷第十頁)。 ㈤本院簡易庭法官之勘驗筆錄(關於烈美街及德化街「生活采家便利商店查獲之 代幣數量認定部分)。
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㈦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被告素行之認定)。二、對於被告辯解不採之理由:
被告乙○○否認如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所載之事實。然查:此部分之事實 ,業據證人甲○○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到庭證述甚詳,其前後之證 述意旨一貫,並無任何矛盾或與事實相違之處,且依證人之證述意旨,本有使其 受訴追之風險(雖其於之後,已經檢察官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非但不利於被 告,亦不利於其自身,而證人與被告間,並無宿怨可言,衡情並無加意陷害被告 之必要,甚如被告亦自承其原有於證人之甲○○小吃攤位處擺放電子遊戲機一臺 (僅另稱:係未插電營業,及於查獲前,已將電子遊戲機遷移他處等語)之事實 ,是綜據全部證據資料,應以證人甲○○所述為可信,被告此部分所辯,並不可 採。
三、附此敘明部分:
㈠被告於上開不同時間及處所擺設電子遊戲機臺之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又
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 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此與在同一時間、地點擺設電子 遊戲機臺後,繼續營業,僅有一次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 不應論以連續犯之情形不同)。
㈡移送併辦部分既與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視為起訴)之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㈢被告於迭次經查獲後,仍一再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行為,審 酌其犯罪情節,以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之罰金為適當。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臺及代幣部分,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現 金部分,則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分別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 十條之一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 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本案經檢察官盧永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林念祖
法 官 鄧敏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查獲之時、地與應沒收之扣案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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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查 獲 時 間 │ 地 點 │應 沒 收 之 扣 案 物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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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九十二年十月二十│烈美街「生活采家便│一、電子遊戲機「大舞台小瑪│
│ │七日四時三十分許│利商店」 │ 莉變異體」壹臺。 │
│ │ │ │二、電子遊戲機「大舞台小瑪│
├──┼────────┼─────────┤ 莉」壹臺、「麻將滿貫大│
│二 │九十二年十月三十│德化街「生活采家便│ 亨」貳臺。 │
│ │一日十九時十五分│利商店」 │三、代幣合計壹仟柒佰玖拾陸│
│ │許 │ │ 枚。 │
│ │ │ │(附註:其餘無關扣案物品不│
│ │ │ │ 予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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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九十三年四月十三│遼陽五街九十五號旁│電子遊戲機「大舞台小瑪莉」│
│ │日二十一時許 │之小吃攤位 │、「麻將滿貫大亨」各壹臺、│
│ │ │ │現金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元 │
├──┼────────┼─────────┼─────────────┤
│四 │九十三年六月五日│中清路「紅蘿蔔便利│電子戲戲機「超級大舞台」、│
│ │一時四十分許 │商店」 │瑪莉列車」、喜從天降」、「│
│ │ │ │滿貫大亨」各壹臺、代幣柒拾│
│ │ │ │伍枚 │
├──┼────────┼─────────┼─────────────┤
│五 │九十三年六月十五│德化街「生活采家便│電子遊戲機「大舞台小瑪莉」│
│ │日二十一時四十分│利商店」 │壹臺、「麻將滿貫大亨」參臺│
│ │許 │ │ │
├──┼────────┼─────────┼─────────────┤
│六 │九十三年六月十五│均安街「紅蘿蔔便利│電子遊戲機「海盜船小瑪莉」│
│ │日十三時許 │商店」 │肆臺、代幣參拾肆枚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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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九十三年七月九日│西屯路「安安便利商│電子遊戲機「大舞台小瑪莉」│
│ │十八時二十五分許│店」 │、「大贏家賓果連線」各壹臺│
│ │ │ │、代幣壹仟肆佰肆拾捌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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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均安街「紅蘿蔔便利│電子遊戲機「大舞台小瑪莉」│
│ │九日二十一時許 │商店」 │壹臺、「麻將滿貫大亨」貳臺│
│ │ │ │、「世界足球」及「海洋世界│
│ │ │ │」彈珠遊戲臺各壹臺、代幣壹│
│ │ │ │仟貳佰伍拾枚、現金新臺幣貳│
│ │ │ │仟肆佰玖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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