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3年度,191號
TCDM,93,交附民,191,200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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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一號
  原   告 戊○○○住台中
  原   告 丙○○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原   告 丁○○
  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劉進堂
  被   告 庚○○
  被   告 己 ○
  被   告 辛○○○○吊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來好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七六號過失致死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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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辛○○○○吊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