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1613號
TCDM,91,訴,1613,200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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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一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午○○
        宙○○
      (即袁築鈺)
右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二四五號、
第三○四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八六三號、第一一五四三號號)及移
一年度偵字第七○八四號、第一二七一六號、第一五六五三號、第一七八二九號、九
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五五號、第一五一二○號、第五六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午○○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宙○○共同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事 實
一、午○○前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 期徒刑八月確定(嗣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復 於八十八年六月間在臺中市○○路六巷二一號一樓籌組「東海福酪股份有限公司 (嗣後更名為東海福酪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海福酪公司)」經營飲料 、乳品、食品、罐頭、蔬菜等批發業務,招募股東二十人,認股新臺幣(下同) 二百萬元,並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經董事會推選為董事長,係該公司負責人。 詎午○○明知上開應收之股款二百萬元,股東並未實際繳足,竟為圖順利辦妥公 司設立登記,而向他人借貸二百萬元,取得虛偽之存款證明,交由不知情之林麗 玉製妥簽證查核報告書及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資料表明已向股東收足股款,憑 以向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申辦公司設立登記,經不知情之審核人員陳月桃於八十八 年六月二十一日審核後,據以發給公司執照,午○○隨即將上開二百萬元還予貸 與人。又午○○經營東海福酪公司之初,原以從事優酪乳品銷售業務為主要營業 項目,嗣因東海福酪公司轉投資其他餐飲業虧損拖累東海福酪公司本身財務,整 體營運狀況已屬不佳,詎午○○明知東海福酪公司資本額並不充實,且因轉投資 失利已使東海福酪公司財力更為吃緊,並無資力依約長期給付紅利予投資人,竟 為向不特定大眾詐取資金以供東海福酪公司週轉運用,而與其妻宙○○共同基於 意圖為東海福酪公司不法所有及不法利益之常業犯意聯絡,先後為後述詐欺取財 及詐欺得利行為,並均以之為常業,其詳為:(一)自八十八年底或八十九年初 起,即以東海福酪公司增資為名(嗣於八十九年四月辦理變更登記增資為二千八 百萬元、同年十一月辦理變更登記增資為八千八百九十九萬元),陸續推出如附 表一所示可長期獲取高額紅利之誘人投資方案(各投資方案之名稱及提出之獲利 情形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假辦理說明會、刊登廣告或責由不知情之東海福酪公 司業務員向東海福酪公司優格訂戶招攬之方式,對外向不特定人佯示東海福酪公 司營運狀態甚佳,財力雄厚,組織健全,深具發展願景,並以按月發放紅利迅速



還本等語,誘使如附表三所示之人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交付款項予東海福酪公 司以投資該等投資方案(各投資人、參與之投資方案、投資金額、投資時間均詳 如附表三所示,金額計約六千一百餘萬元)。且自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起復推出如 附表三所示之各項認股活動,佯稱有某些股市高手在深入了解公司的營運狀況後 ,預估公司的股票應該會漲到每股三十三元以上,深具發展願景,相信可成為日 後之股王云云,對外邀集不特定人投資認股,致使如附表四所示之人,誤信為真 ,陷於錯誤,而出資認股(各投資人、參與之投資方案、投資金額、投資時間均 詳如附表四所示,金額計約七千一百餘萬元)。俟東海福酪公司取得該等投資款 項後,午○○並為取信投資人,俾使原投資人繼續追加投資並使更多不特定人參 與投資以獲取更多投資資金供東海福酪公司運用,除以東海福酪公司名義簽發遠 期支票予投資人外,並以投資人所投資之款項給付每月應付之紅利。(二)嗣於 八十九年十二月間,午○○宙○○二人復明知東海福酪公司已財力吃緊,竟基 於同上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以東海福酪公司急需現金為由,向東海福酪公司員 工詐稱如員工借款予公司,公司將以一倍獲利回饋員工,參與該方案者,隔月即 可獲取一倍之金額等語,致使該公司員工J○○誤信為真,先後於八十九年十二 月十八日及同年月十九日各借款十萬元予東海福酪公司,午○○並以東海福酪公 司名義簽發金額為二十萬元之支票一張及金額為八萬七千五百元之支票二張予J ○○,用以取信J○○,惟該支票屆期亦遭退票,J○○始知受騙。迨至九十年 一月下旬間因東海福酪公司已無力給付紅利,先前所簽發之遠期支票均已開始退 票,並積欠員工一至二個月不等之薪資未能發放,東海福酪公司員工於九十年農 曆春節假期完畢返回工作崗位,發現午○○宙○○二人均避不見面後,上開投 資人始知受騙。
(三)其間,午○○宙○○二人且明知東海福酪公司財務吃緊,並無資力給付 高額廣告費用,竟仍委由不知情之員工以東海福酪公司須擴大規模為由,自八十 九年十月五日起,至九十年一月止,陸續要求經營聯合晚報西屯辦事處之S○○ 於各大報上刊登廣告,致使S○○不疑有他,陸續登載金額達四百二十六萬零八 百二十一元之廣告,因而詐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午○○宙○○且為取信S○ ○,並簽發面額計為一百八十三萬一千九百元之遠期支票予S○○,嗣因該等支 票屆期均遭退票,其餘款項亦未獲給付,S○○始知受騙。二、案經戌○○、D○○、辛○○、R○○、B○○、癸○○、辰○○、酉○○、壬 ○○、寅○○、Y○○、Q○○、H○○、P○○、S○○、丁○○、巳○○、 C○○、J○○、K○○、G○○、甲○○、玄○○、申○○、N○○、U○○ 、A○○、V○○、L○○、W○○、宇○○、天○○、黃○○、F○、乙○○ 、E○○、李長聰、未○○、亥○○、戊○○、M○○、T○○、劉秋時、庚○ ○、子○○、丑○○、丙○○、O○○、I○○等人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午○○固對於右揭其於八十八年六月間在臺中市○○路六巷二一號一樓 籌組「東海福酪公司」經營飲料、乳品、食品、罐頭、蔬菜等批發業務,招募股 東二十人,認股二百萬元,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經董事會推選為董事長,係該



公司負責人,其為圖順利辦妥公司設立登記,而向他人借貸二百萬元作為虛偽存 款之證明,持交不知情之林麗玉辦理簽證查核報告書及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資 料表明已向股東收足股款,憑以向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申辦公司設立登記,經審核 人員陳月桃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審核後,據以發給公司執照,午○○隨即將 上開二百萬元還予貸與人;如附表一所示投資方案均係由伊企劃並以透過辦理說 明會、刊登廣告或委由東海福酪公司不知情之業務員向不特定人招攬投資等事實 坦承不諱;被告宙○○固對於其與午○○是夫妻關係,且為東海福酪公司股東, 並有實際從事優酪乳銷售業務、帶同投資人參觀工廠及於東海福酪公司舉辦之說 明會上向客戶設明投資內容之事實坦承不諱,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常業詐欺犯行, 被告午○○辯稱略以:伊設計如附表一所示投資方案雖有辦理說明會、散發廣告 型錄、企業遠景等資料,並有宣稱公司組織健全,但並未強調公司資產雄厚,亦 未稱按月發放紅利。且伊一直努力從事公司經營,甚少支領薪資,當公司發放薪 資、獎金時,伊與宙○○縱有支領亦僅領取少許之日常生活費,絕大部分金額均 留用於公司。再東海福酪公司經營初期均有賺錢,並按時發放紅利予投資人,而 公司款項進出均有會計人員嚴格控管,逢年過節公司有活動時,伊且以私人之信 用卡代公司支付購買各項禮品贈予員工,均屬合理支出,伊並無侵吞公司公款行 為。且因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大地震使百業受創,東海福酪公司乃萌生多角化 經營之念,經公司核心幹部及董監事會議決議採轉投資方式分散風險,遂有羊乳 樹專利雞精及各式餐飲業之轉投資情事。而東海福酪公司係因轉型、轉投資失敗 ,收入不如預期,中清休息站之轉投資更拖垮母公司財務,另一方面公司內有不 肖幹部暗中向東海乳品廠提貨,分化挖角使公司內部人才失血,並散布謠言,加 上外部環境經濟不景氣之內外環境競爭等多項因素始告倒閉,並非惡意詐欺。再 東海福酪公司之廣告事項,皆委由H○○友人楊辜姿代辦,廣告費用原係依行規 以現金付訖,之後改採月結以二至三個月後之支票給付,期間均有按期兌現,直 至最後始因公司週轉不靈跳票。且以「中清休息站開幕」及「保護文化,搶救國 寶」為主題之商業廣告因未指定版面,故有三至四折之折扣,S○○所陳積欠之 四百二十六萬餘元廣告費,實係尚未打折之數額。此外,上開廣告係東海福酪公 司長期配合之代理廣告商主動爭取之生意,因逢公司出狀況始未依約付款,亦非 惡意詐欺。再者,東海福酪公司跳票當日,即召集全省各營業處及生產線重要幹 部計五十人開會選任戌○○、R○○、Q○○、林寺建及H○○等七人組成危機 處理小組,接管公司四、五百萬元之現金及各分處之資產設備。所託管之現金且 領放在H○○個人帳戶內以資應用。伊與宙○○非但未逃逸躲避,且坐鎮力守繼 續經營月餘,之後因向全省各地友人調借資金而四處奔忙,每日均與重要幹部及 監察人聯絡。且跳票後伊並依法發函通知所有記名股東於中清休息站內召開臨時 股東大會,是日會場即遭託收帳款公司人馬計約六十人圍事、控制。會後伊並遭 討債公司人員押走,分成六組輪番逼討債金,當晚被告等未滿週歲幼女之褓母家 中亦遭噴漆警告,連幼女之安全亦受威脅。另媒體報導稱伊與宙○○攜巨款潛逃 ,亦非事實云云;被告宙○○辯稱略以:東海福酪公司實際係由董事長午○○、 業務經理Q○○、出納H○○及會計Y○○等負責經營,伊僅協助從事優酪乳產 品之銷售業務,及曾一、二次與公司同仁一起帶同客戶參觀廠房。且伊在東海福



酪公司並無底薪。另東海福酪公司是否產生財務危機伊亦不清楚云云。惟查:(一)被告午○○確係向他人借款二百萬元以取得存款證明,並由林麗玉負責製妥簽 證查核報告書及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資料表明已向股東收足股款,憑以向臺 灣省政府建設廳申辦公司設立登記,經審核人員陳月桃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 日審核後,據以發給公司執照,午○○隨即將上開二百萬元還予貸與人等節, 業據被告午○○於審理中供承在卷,核與證人林麗玉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 並有東海福酪公司辦理公司設立之相關資料影本在卷可稽。再觀諸證人Q○○ 於偵查及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本院審理中均證稱:一開始伊係出資三萬元,後 來陸陸續續從薪水扣等語(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五五號偵查卷第六八頁、 第八五頁及本院審理卷第一宗第二○八頁);證人何孟黛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 :東海福酪公司成立時要求伊繳交三萬元,但伊並沒有出資擔任股東等語(見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五五號偵查卷第四三頁、第六八頁),而東海福酪公司 申請設立登記時所申報之股東名單則記載Q○○之出資金額為十二萬元、何孟 黛之出資金額為六萬元,有該股東名單一份在卷可稽(見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 三○四號偵查卷第三五頁),益證午○○確係明知東海福酪公司應收之股款二 百萬元,股東並未實際繳足,竟為圖順利辦妥公司設立登記,而向他人貸得二 百萬元以取得不實之存款證明,並委由林麗玉代為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無疑。(二)被告午○○如何設計出如附表一所示之各項投資方案,並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出 資認股,且以辦理說明會、刊登廣告及交由東海福酪公司職員向不特定之優格 訂戶招攬,使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人因此繳款投資等事實,業據被告午○ ○直承屬實,核與告訴人戌○○、D○○、辛○○、R○○、B○○、癸○○ 、辰○○、酉○○、壬○○、寅○○、Y○○、Q○○、H○○、P○○、S ○○、丁○○、巳○○、C○○、J○○、K○○、G○○、甲○○、玄○○ 、申○○、N○○、U○○、A○○、V○○、L○○、W○○、宇○○、天 ○○、黃○○、F○、乙○○、E○○、李長聰、未○○、亥○○、戊○○、 M○○、T○○、劉秋時、庚○○、子○○、丑○○、丙○○、O○○及I○ ○等人指訴;被害人曾峻賢於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詢問時指述;證人廖芳基、 李淑梅於警詢中;證人林祺宏於警詢及偵查中;及證人即東海福酪公司企劃部 副總經理地○○於審理中結證情節相符,並有東海福酪公司之首航特佳方案說 明書、中清開幕特別案說明書、董監事名冊、福酪型錄影本、郵政存簿影本、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函附之資料、交通部郵政總局函附之對帳單、東海福酪公 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公司執造影本、東海福酪公司使用之金融機構帳戶存 摺封面影本六份、東海福酪公司「儲值消費回饋」專案合約書、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特約商店申請書資料、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檢附之東海福酪公司設立及變更 登記事項資料、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檢附之東海福酪公司資料、玉山銀行臺 中分行檢附之宙○○資金往來資料及東海福酪公司開戶相關資料、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檢附之東海福酪公司申請設立語音轉帳相關資料、東海福酪公司第一次 辦理增資證照之相關資料影本、東海福酪公司第二次辦理增資證照之相關資料 影本、東海福酪公司八十八年七月至九十年一月之收支總表、中清休息站員工 名單;被害人曾峻賢提出之支票、匯款回條、存款憑條;證人阮純慧提出之檢



舉函;東海福酪事業集團願景說明書、餐卷樣本、榮譽終身訂戶認同書、中清 休息站營運企畫書、東海福酪公司泛亞銀行中清分行00000000000 0號帳戶往來明細、東海福酪公司臺灣銀行健行分行第0000000000 00號帳戶往來明細、東海福酪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東海福酪公司合作金庫銀行中清分行0000000 000000號帳戶交易紀錄、東海福酪公司玉山銀行臺中分行帳號分別為0 000000000000號及第○五六八八一號帳戶開戶及交易往來資料、 東海福酪公司聯邦銀行臺中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 及交易往來資料、東海福酪公司臺中中清路郵局開戶及交易往來資料、東海福 酪公司退票資料、東海福酪公司八十九年二月至九十年一月會計傳票影本、客 戶退款申請表、摩尼卡餐廳月結廠商請款明細;被害人蔡釆芳及李霆境提出之 支票影本各一張;告訴人J○○、G○○、甲○○、玄○○共同提出之匯款單 影本、支票影本;告訴人申○○提出之繳費憑據;告訴人陳桐松提山之繳費憑 據正本一本、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各一張;告訴人N○○提出之廣告單、名 片;告訴人丁○○提出之債權人登記清冊、廣告單、新進業務代表合約書、債 權人會議紀錄、支票影本、認購單;告訴人子○○提出之廣告單;告訴人丙○ ○提出之收據、支票影本、統一發票;告訴人O○○提出之支票二張、廣告單 ;南投縣政府函送之申訴資料表、認購單、名片、簽帳單、廣告單、領貨簽收 紀錄、支票影本;告訴人I○○提出之匯款回條、統一發票、存證信函、宏儒 法律事務所函;東海福酪公司股票統一保管委託書;東海福酪公司簽發予被害 人林色茂、陳劉金枝之支票影本各一張;告訴人I○○提出之統一發票、支票 影本;告訴人N○○提出之繳費證明單、郵局存摺影本;朱國麗即朱珈慧提出 支票影本二張、電匯申請書、儲戶交易明細表、統一發票;及如附表三、附表 四所示被害人與東海福酪公司簽訂之認股憑證、增資認股轉換憑證、認股轉換 憑證、儲值消費回饋專案合約書、東海福酪零售站專案經營合約書、東海福酪 全球「儲值消費、感恩回饋」(網路)系統消費者合約書、東海福酪公司優酪 乳合作投資專案合約書、「羊乳樹」餐補佐菜原物料合作投資專案合約書等件 在卷可稽,已足認定。
(三)被告午○○雖辯稱並無詐欺之不法所有意圖云云。然查:1、被告午○○於八十七年十月間因積欠案外人蔡美珠、周鈺馨計達一百七十四萬餘 元,而遭蔡美珠及周鈺馨二人分別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詐欺告訴,嗣 雖經該署檢察官以罪嫌不足為由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午○○於偵查中均未 否認積欠債務,有該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七七號、二六二三九號不起訴處 分書各一份在卷可稽。且被告午○○於本院審理中亦直承:八十八年間,伊確尚 有積欠債務計約五、六十萬元,惟伊已以二、三十萬元達成和解等語(見本院審 理卷第二宗第二九-三十頁),已足見被告午○○本人資力不佳。又東海福酪公 司於八十八年六月間成立之初並未收足股款二百萬元,且有部分股東因是東海福 酪公司職員,故約定以薪資扣抵出資額,亦經被告午○○於偵查中供陳在卷。準 此,東海福酪公司本身之財力並非豐厚亦明。再東海福酪公司經營初期每月須發 放之薪水約為二、三百萬元,至八十九年七、八月間時,則已高達約五、六百萬



元,且自八十九年七、八月間起,東海福酪公司即常有遲發薪水情事,且繳稅亦 有遲延情形,業據證人即東海福酪公司出納H○○於審理中結證在卷(見本並院 卷第一九八、一九九頁);另證人即東海福酪公司會計Y○○於偵查亦證稱:東 海福酪公司於八十九年五月份以後就無法正常繳納稅款給稅捐機關,因為公司沒 錢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七二號偵查卷第十九頁)。再東海福酪公司所 轉投資之四家餐廳即「綠的空間庭園中西餐廳」、「摩尼卡中西餐廳」、「圓如 意精緻日本料理」及「寶島鬥陣臺灣小吃集中營」及中清休息站投資案,回收均 不如預期,業務開創並不順利,另東海福酪公司因購買新莊農會乳品廠事宜,遭 沒收一千萬元訂金,且東海福酪公司所在之臺中市○○路六巷二一號一樓房屋, 亦僅繳付九十萬元價金,其餘價金則未繳清;此外,東海福酪公司於八十九年二 月間與東海大學實習農牧場牛乳加工廠簽訂委託加工製造契約書後,因於八十九 年七月間片面違約,而於同年十月間遭終止合約並遭沒收三百萬元保證金,另於 八十九年六月間雖與竺勁有限公司簽訂產銷合作契約書,並自同年十月間開始實 際合作,惟東海福酪公司僅付清八十九年十二月之前之款項約三百餘萬元,之後 即未再付款,迄今尚有一百一十一萬元票款未清償予竺勁有限公司等節,除據被 告午○○直承在卷外,並經證人己○○、卯○○於審理中結證屬實,復有委託加 工製造契約書、產銷合作契約書及東海大學實習農牧場牛乳加工廠九十二年十月 二十七日九二東牧字第○四九○號函各一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一宗第一四九 頁、第二三○頁及第四○七頁),可見東海福酪公司雖確有實際經營銷售優酪乳 業務,惟該公司顯因經營不當而一直處於虧損狀態,致資金調度困難,而被告午 ○○為東海福酪公司董事長,負責該公司之經營,對此自係知之甚明。再被告二 人係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結婚,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辦理登記,並於八十 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生下一女,亦有被告二人之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 第一二○-一二一頁)。且被告宙○○於八十八年農曆春節期間,原係在臺中市 ○○路六巷十九號經營美容院,當時被告二人即係經由美容院顧客引介而開始投 入優酪乳銷售事業,旋被告午○○即於八十八年六月間,在該美容院旁即臺中市 ○○路六巷二一號一樓成立東海福酪公司,而被告宙○○亦為該公司登記之原始 股東之一。之後被告宙○○除掛名並自行對外宣稱其為董事長特別助理外,並在 公司內實際從事銷售優酪乳之業務工作,且於東海福酪公司辦理說明會時,亦曾 在場向客戶說明投資內容;東海福酪公司投資開設之圓如意餐廳及綠的空間餐廳 負責人均登記為被告宙○○;及東海福酪公司「經營團隊介紹」之廣告中記載被 告宙○○為中清休息站事業部總經理,貴為董娘,為超級戰將,在公司草創初期 即可創個人單月百萬業績云云等節,亦經被告二人分別於審理中供陳屬實。是觀 諸被告二人既為夫妻關係,且生有一女,同居共財,關係親密;被告宙○○自始 即與被告午○○一起成立東海福酪公司,並有實際參加該公司之業務及東海福酪 公司發生退票情事後,亦與被告午○○一起逃避等情,被告宙○○對於東海福酪 公司之財務狀況豈有不知之理。
2、東海福酪公司所散發之各種廣告、說明資料,其中(1)「公司緣起」之廣告資 料記載:八十九年四月到現在,是公司脫胎的階段,轉投資之三家餐廳,由董事 長親自下手整頓,立即立竿見影,佳評和利益終於給了我們。八十九年六月即現



在是較平順的階段,營業額上億,且已決定購買三億三千萬元之自有廠房與土地 云云。(2)「近期組織規劃」文宣資料中記載自八十九年六月起至九十五年止 ,業績將從一.五億增至六百億,資產將從八千萬元增至三百六十億元,股值將 從十五元增至三百六十元云云。(3)「資產簡介」資料中記載:總公司即臺中 市○○路六巷二一號(中清皇家大樓)本公司名下資產一、二樓含十一個單位, 價值一千二百萬元,加上其他營業處之庫存價值及四家餐廳之價值計有八千零八 十萬元云云。(4)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我們共同的心願」文宣中記載:從八 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至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結餘二百八十萬元,加上股本 二千八百萬元,尚有三千萬元營運基金,有某些股市高手在深入了解公司的營運 狀況後,預估本公司的股票應該會漲到每股三十三元以上,但是我們目前各部門 二百名員工深信我們會是未來新的股王,敬請把握住這個發財的良機云云,有各 該廣告、說明文宣在卷可稽(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卷第一宗第一○○頁 -一○六頁)。又公司營運,本有虧損之可能,豈有保證絕對獲利之理,而被告 午○○所設計之如附表一所示各種投資方案,竟均強調投資者不須負擔虧損,並 「保證」每月可獲取紅利,其中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及七號所示投資方案並約定 三年或五年約滿即可領回投資本金,且細核該等投資方案每月可獲取之紅利較少 者尚達年率百分之十九(480/28800×12×100),高者竟有達年 率百分之二百零八(5000/28800×12×100)之情形,而東海福 酪公司既已呈現虧損狀態,每月復有數百萬元之薪資須給付,加上其他營運成本 ,東海福酪公司端無資力再負擔時間長達三年、五年及十年不等之高額「紅利」 支出,遑論期滿尚須返還投資本金。再佐以證人H○○於偵查中結證:東海福酪 公司都是拿投資人之投資款來給付紅利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七二號偵 查卷第二一頁);及東海福酪公司所使用如附表二編號一號及二號所示支存帳戶 ,其中編號一號所示帳戶,自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起至同年三月二日止,計退票二 十一次,金額計六百一十九萬餘元;編號二號所示帳戶自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起至 同年二月十五日止,計退票二百四十一張,合計金額高達三千六百三十六萬餘元 ,有該二帳戶之退票紀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二宗第八六頁、臺中市調查站調 查卷第一卷第九八-一○三頁)等情,益證被告午○○顯係因東海福酪公司資金 週轉不靈,而構思以向投資者收得之資金用來支付應給付予投資者之「紅利」, 並供東海福酪公司運用,而在東海福酪公司已呈現虧損狀態之情形下,猶以前開 不實之文宣廣告對外詐稱東海福酪公司營運正常,資產計有八千餘萬元云云,使 不特定之人陷於錯誤,誤信為真,而投資東海福酪公司,並以前揭顯不可行之「 虧本方案」對外吸取資金,再以向投資者收得之資金用來支付應給付予投資者之 「紅利」,導致東海福酪公司財務愈加吃緊,終於九十年一月下旬因無力再負擔 鉅額支出,而大量跳票至明。
3、右揭如事實欄一(三)部分所示之事實,業據告訴人S○○及告訴代理人蔡玉美 於偵查中指訴綦詳,並有債權明細、廣告費用明細、支票影本、廣告樣本等件在 卷可稽(見九十年度發查字第四○四二號偵查卷第十五-二○頁、第二六、二七 頁)在卷可稽,且被告午○○於審理中亦直承確有委託刊登廣告等語,足認告訴 人S○○指訴非虛。參之,被告二人於東海福酪公司營運狀況呈虧損狀態之情形



下,竟仍由被告午○○出面委託告訴人S○○刊登金額達四百二十六萬餘元之廣 告,嗣並積欠該筆廣告費迄今,益證被告二人確有此部分之詐欺得利意圖,亦足 認定。
(四)綜右所述,被告二人所辯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均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二人犯行均堪認定。
二、按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以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 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五條 之一規定,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 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言。換言之,必其之取得款項、吸收資金,係出於合 法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吸收資金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為非法者始足成 立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如果行為人之取得款項,係基於不法原 因如詐欺行為,因其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 利息之約定,亦僅為詐取財物之方法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應逕依詐 欺罪論處,無成立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之餘地(最高法院八十六年 年度臺上字第七五二九號、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三八二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被 告午○○雖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公開出售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惟此既係其詐欺取 財之手段,亦難認其有真正出售該認購權利證書之意思。又被告午○○行為後, 公司法第九條有關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繳納,而以申請文 件表明收足之罰則規定,已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施行,於同年月十四 日生效,修正規定將原規定由第三項前段,移列於第一項前段,並提高其罰金刑 數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依修正前之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論處。且按刑法第三百四十條所 謂: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包括該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及第二項之詐欺得 利罪)為常業者,係指專以觸犯該法條之罪,為其日常生活之職業者而言。故該 法第三百四十條為第三百三十九條犯罪之加重態樣,性質上屬多數行為之集合犯 ,法律上擬制為一罪,即學理上所稱之實質上一罪。其反覆從事之多數行為相互 間並不發生連續犯、牽連犯或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問題(最高法院九十三年 度臺上字第三五六○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午○○所為,係犯修正前公司 法第九條第三項之罪及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宙○○所為,係犯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二人上開如事實欄一(三)部分所為,係 施行詐術使S○○陷於錯誤,在報紙上刊登廣告之行為雖係屬詐欺得利行為,而 與其他詐欺取財態樣有別,惟依據上開說明,應就被告二人整體之常業詐欺行為 擬制為一個常業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午○○利用不知情之林麗玉為其申請公司設 立登記事項,而實施違反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 明收足之規定;及被告二人均利用不知情之東海福酪公司職員為前揭常業詐欺取 財犯行,均屬間接正犯。被告二人就前揭常業詐欺取財犯行間,具有犯意之聯絡 與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被告午○○經營東海福酪公司之初,確有實際 從事銷售優酪乳業務,僅係事後因公司週轉困難,始萌生詐財供公司運用之犯意 ,已如前述,則被告午○○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既互殊,行為復各別,即應予 分論併罰,公訴人誤認被告午○○所犯二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關係,為牽連犯



云云,尚有未合,附此敘明。再被告二人就起訴書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以外之其他 被害人之詐欺取財犯行,雖未據檢察官於起訴書內明確敘及,惟既與經起訴部分 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其中復有經檢察官移送併辦者,本院 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二人均明知東海福酪公司本身資力不佳, 且營運已屬虧損狀態,竟為獲取資金供東海福酪公司調度使用,而共同向不特定 人施詐,使如附表三、四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投資東海福酪公司,渠等詐得之金 額計約一億三千多萬元,數額甚鉅,影響社會金融秩序非輕、被告午○○為首謀 ,而被告宙○○則僅係在旁協助其夫即被告午○○執行部分詐欺取財行為,犯案 情節較輕及被告午○○犯罪後坦承違反公司法犯行,被告二人犯罪後均矢口否認 常業詐欺取財犯行,且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午○○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查,被告 二人雖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惟被告宙○○所參與之犯案情節較輕,前復未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且被告二人於八十九年七月二 十八日生下一女,有前述之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按,該女尚待被告宙○○扶育, 被告宙○○經此罪刑宣告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其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五年,以啟自新,併觀後效。三、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1)被告午○○宙○○二人尚有推出如起訴書附表一編 號一A部分之投資專案,使不特定人向東海福酪公司認購優酪乳,因認被告二 人此部分犯行,亦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犯嫌云云。(2) 被告午○○係東海福酪公司之負責人,於發放員工薪資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 稅款,為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五項之扣繳義務人,其於八十九年九月至十一月間 發放薪資予員工C○○時,已預先扣取所得稅七千五百八十元、八千零三十元 及六千五百四十元,旋即將之侵占入己而未依規定繳予稅捐稽徵機關,嗣經C ○○收到該公司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後,發現該扣繳稅額未如數登載,始悉 上情,因認被告午○○涉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侵占已扣繳稅 款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 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 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且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 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 定,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三○○號、四十年度臺上字第八六號及七 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 十一條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 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



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 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 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 臺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意旨參照)。公訴人認被告二人涉有此部分詐欺取財罪 嫌,係以被害人王麗玉、張秀貞、羅幼珍、曾選、周靜惠、蔡桂蘭、陳麗娜、 李玉蘭、林惠禎、董宇堅、林秀娥、籚麗玲及林金花等人之指述為其論據;公 訴人認被告午○○涉有前述違反稅捐稽徵法犯嫌,則係以告訴人C○○之指訴 、薪資支領表、扣繳憑單影本及證人即東海福酪公司會計Y○○證稱公司自八 十九年五月後即因沒錢,而無法繳交稅款等語為其論據。(三)訊據被告午○○宙○○二人固不否認王麗玉、張秀貞、羅幼珍、曾選、周靜 惠、蔡桂蘭、陳麗娜、李玉蘭、林惠禎、董宇堅、林秀娥、籚麗玲及林金花等 人有向東海福酪公司訂購優酪乳;被告午○○並直承東海福酪公司確有預扣C ○○稅款,嗣後亦未申報等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違反稅捐稽徵法犯行,辯稱 :東海福酪公司在不景氣中辛苦經營,各項稅款或有拖延繳納情形,但伊絕無 侵占稅金之行為。且東海福酪公司跳票後,伊有請H○○將東海福酪公司帳戶 內之三、四百萬元領出運用,而報稅事宜是公司會計Y○○負責,為何C○○ 部分會漏繳伊也不清楚等語。經查,(1)東海福酪公司確有實際從事優酪乳 銷售事業,已如前述,且該公司係直至九十年一月下旬發生退票後,始停止送 優酪乳予訂購客戶,業據告訴人劉秋時於本院審理中陳明在卷。又東海福酪公 司開始退票後,被告午○○確有指示H○○將公司帳戶內之款項計約三百餘萬 元領出,供善後之用,除據被告午○○於審理中陳明在卷外,並經證人H○○ 於院審理中結證屬實。是東海福酪公司既確有長期且正常的從事優酪乳銷售事 業,即難僅因該公司因轉投資失敗遭拖垮財務,並因午○○以詐欺手法吸取資 金供東海福酪公司週轉用,終因無法繼續給付鉅額支出而宣告倒閉,即謂被告 二人係以銷售優酪乳為名向他人詐騙取財。(2)告訴人C○○已扣之所得稅 款,東海福酪公司所製作之扣繳憑單並未記載扣繳金額,固經告訴人C○○指 訴明確,並有上開薪資支領表及扣繳憑單在卷可稽,惟僅憑此節,並不足以證 明C○○已扣之稅款係遭東海福酪公司或被告午○○予以侵占挪用。至證人即 東海福酪公司會計Y○○雖證稱東海福酪公司自八十九年五月後即因沒錢,而 無法「正常」繳交稅款等語,惟其既未指稱該部分稅款已遭東海福酪公司或被 告午○○予以侵占挪用,且經本院二次傳訊無著(見本院審理卷第一宗第一八 一頁及第二宗),已難據此即為被告午○○有罪之認定。況證人即東海福酪公 司出納H○○及營業處處長D○○於本院審理中均結證稱:東海福酪公司預扣 所得稅後,均有繳交等語。參之,被告午○○於公司跳票後,確有留下東海福 酪司帳戶內之款項計三百餘萬元供善後之用一節,被告二人此部分辯詞應堪採 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二人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及被告午○ ○此部分違反稅捐稽徵法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二人此部分犯罪,本應就渠二 人此部分犯嫌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檢察官認被告二人此部分詐欺取財犯嫌與上 開有罪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被告午○○此部分違反稅捐稽徵法罪嫌,與 右開常業詐欺有罪部分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不就被告二人此部分



犯嫌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蔡 建 興
法 官 江 奇 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九條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前條文
公司設立登記後,如發現其設立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有違法情事時,公司負責人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公司負責人對於前項登記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裁判確定後,由法院檢察處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投資方案名稱 │約定投資人獲利方式 │備註 │
├──┼──────────┼────────────┼───────────┤
│一 │東海福酪公司「福酪優│投資人不需負責經營,亦不│每月紅利八百元之例:見│
│ │格」優酪乳合作投資專│負擔虧損,每單位三萬六千│調查站卷第七卷第四三七│
│ │案合約書(包括與羊乳│元,保證每月每單位最低可│頁 │
│ │樹餐補主菜原物料合作│領取紅利六百元至五千元不│ │
│ │投資專案合約書而成之│等,每月若不領取紅利,則│每月紅利一千元之例:見│
│ │AB二案合約書;及該│可選擇領取每月三十二杯之│調查站卷第六卷第二二六│
│ │AB二案加上東海福酪│優酪乳,並另贈多張餐券。│、二四六、三四八、三五│




│ │高級餡餅工廠投資專案│且滿三年後可請求退還原投│三頁。 │
│ │合約而成之ABC三案│資金額。 │ │
│ │合約書) │ │ │
├──┼──────────┼────────────┼───────────┤
│二 │東海福酪公司「福酪優│投資人不需負責經營,亦不│每月紅利六百元之例:見│
│ │格」高鈣優酪乳(YO│負擔虧損,每單位二萬八千│調查卷第七卷第一○五、│
│ │GURT)「儲值消費│八百元,保證自簽約投資第│一二八、一六一、一八七│
│ │回饋」專案合約書 │二個月起,每月每單位最低│頁、調查站卷第六卷第十│
│ │ │可領取紅利四百八十元至五│四頁。 │
│ │ │千元不等,若一次購買五個│每月紅利一千元之例:見│
│ │ │單位,則每月每單位紅利為│調查站卷第六卷第一八二│
│ │ │一千元。每月若不領取紅利│、一九三至一九五頁、 │
│ │ │,則可選擇領取每週三十二│調查站卷第七卷第二八、│
│ │ │杯之優酪乳,並另贈多張餐│五二頁。 │
│ │ │券。且滿五年後可請求退還│每月紅利一千二百元之例│
│ │ │原投資金額。 │: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五│
│ │ │ │九○號偵查卷第三七頁。│
│ │ │ │每月紅利五千元之例:見│
│ │ │ │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五九○│
││ │ │號偵查卷第二四、二八頁│
│ │ │ │。 │
├──┼──────────┼────────────┼───────────┤
│三 │東海福酪公司「福酪優│投資人不需負責經營,亦不│ │
│ │格」高鈣優酪乳(YO│負擔虧損,每單位一萬八千│ │
│ │GURT)「儲值消費│元,保證每月每單位最低可│ │
│ │回饋」專案合約書 │領取紅利三百元。 │ │
│ │ │ │ │
├──┼──────────┼────────────┼───────────┤
│四 │東海福酪.全球「儲值│投資人不需負責經營,亦不│ │
│ │消費.感恩回饋」(網│負擔虧損,每單位二萬八千│ │
│ │路)系統消費者合約書│八百元,保證合約成立滿一│ │
│ │ │年起,匯入保證回饋金六千│ │
│ │ │元。如每年消費二萬八千八│ │
│ │ │百元,則滿二年回饋金為一│ │
│ │ │萬三千五百元,滿三年為四│ │
│ │ │萬零五百元,滿四年為十二│ │
│ │ │萬一千五百元,滿五年為三│ │
│ │ │十六萬四千五百元,滿六年│ │
│ │ │為一百零九萬三千五百元,│ │
│ │ │合計六年可領取一百六十三│ │




│ │ │萬九千五百元。 │ │
├──┼──────────┼────────────┼───────────┤
│五 │東海福酪(生化科技)│投資人不需負責經營,亦不│每月紅利一千元之例:見│
│ │股份有限公司中清休息│負擔虧損,投資二萬八千八│調查站卷第四卷第一○五│
│ │站 │百元,保證每月每單位最低│、一○七頁、九十年度偵│
│ │ │可領取紅利六百元至五千元│字第九五九○號偵查卷第│
│ │ │不等(每月若不領取紅利,│四四、五三頁。 │
│ │ │則可選擇領取每月三十二杯│每月紅利五千元之例:九│
│ │ │之優酪乳。) │十年度偵字第九五九○號│
│ │ │ │偵查卷第三一、三四、五│
│ │ │ │○頁。 │
├──┼──────────┼────────────┼───────────┤
│六 │東海福酪(生化科技)│投資人不需負責經營,亦不│ │
│ │股份有限公司中清休息│負擔虧損,每單位一萬元,│ │
│ │站 │保證每月每單位最低可領取│ │
│ │ │紅利二百五十元,每月若不│ │
│ │ │領取紅利,則可選擇領取每│ │
│ │ │月十六杯之優酪乳。 │ │
├──┼──────────┼────────────┼───────────┤
│七 │東海福酪生化科技股份│投資人不需負責經營,亦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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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