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971號
TYDV,93,除,971,200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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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七一號
  聲 請 人 謝明朝即元鴻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一九號、六一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皆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許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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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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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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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伍軍工業有限公司黃│新竹商銀內壢分行 │九十二年三月三十日  │壹萬壹仟零玖拾玖│AA三五五八四七│  │
│ │馨誼       │         │           │元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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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永殷機械股份有限公│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叁萬捌仟玖佰陸拾│AE三九二0九0│  │
│ │司        │         │           │柒元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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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伍軍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