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五四號
聲 請 人 展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筱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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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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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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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南崁分行 │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貳拾陸萬玖仟叁佰│BR六六四六二三│ │
│ │司吳元超 │ │ │零伍元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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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南崁分行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 │捌萬零肆佰貳拾壹│BR六六四六二五│ │
│ │司吳元超 │ │ │元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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