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954號
TYDV,93,除,954,200408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五四號
  聲 請 人 展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筱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南崁分行 │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貳拾陸萬玖仟叁佰│BR六六四六二三│  │
│ │司吳元超     │         │           │零伍元     │七       │  │
├─┼─────────┼─────────┼───────────┼────────┼────────┼──┤
│2│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南崁分行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  │捌萬零肆佰貳拾壹│BR六六四六二五│  │
│ │司吳元超     │         │           │元       │三       │  │
└─┴─────────┴─────────┴───────────┴────────┴────────┴──┘

1/1頁


參考資料
展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