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616號
TYDV,93,除,616,2004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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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一六號
  聲 請 人 威策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六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簡維萍
附表: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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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一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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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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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邦銀行八德分行魏│富邦銀行八德分行 │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伍萬元     │EN0八八九三九│  │
│ │子鳳       │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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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策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