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一六號
聲 請 人 威策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六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簡維萍
附表: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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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一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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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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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邦銀行八德分行魏│富邦銀行八德分行 │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伍萬元 │EN0八八九三九│ │
│ │子鳳 │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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