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三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許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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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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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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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鋰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F─0000000─│ │壹 │壹拾萬 │ │
│ │ │六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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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鋰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F─0000000─│ │壹 │壹拾萬 │ │
│ │ │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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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鋰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F─0000000─│ │壹 │壹拾萬 │ │
│ │ │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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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鋰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F─0000000─│ │壹 │壹拾萬 │ │
│ │ │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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