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1023號
TYDV,93,除,1023,200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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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三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許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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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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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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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鋰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F─0000000─│    │壹  │壹拾萬 │   │
│ │               │六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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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鋰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F─0000000─│    │壹  │壹拾萬 │   │
│ │               │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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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鋰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F─0000000─│    │壹  │壹拾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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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鋰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F─0000000─│    │壹  │壹拾萬 │   │
│ │               │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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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鋰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