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號公示催告在案,又 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官 周玉羣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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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支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一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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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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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興鋼索五金行詹信│萬通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一日│壹萬叁仟叁佰伍拾│AE四七九八二0│
│益 │ │ │元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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