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財管字,93年度,36號
TYDV,93,財管,36,2004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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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財管字第三六號
  聲 請 人 桃園縣龜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游象紀
  代 理 人 戴慧玲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甲○○(亡)
  關 係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
  法定代理人 胡樹禮
右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甲○○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茲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
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
三八八號)進行調查,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是否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第一千一百
    三十二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及第一千一百七十八
    條之規定踐行前置程序之釋明證據。
  二、代理人之委任狀。
  三、陳報本件被繼承人是否有遺債?是否遺債大於遺產,而有顯無遺產可歸屬國
    庫之情形。
  四、查報於被繼承人之家屬間,有無適於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
    為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江俊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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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