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財管字第三六號
聲 請 人 桃園縣龜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游象紀
代 理 人 戴慧玲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甲○○(亡)
關 係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
法定代理人 胡樹禮
右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甲○○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茲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
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
三八八號)進行調查,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是否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第一千一百
三十二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及第一千一百七十八
條之規定踐行前置程序之釋明證據。
二、代理人之委任狀。
三、陳報本件被繼承人是否有遺債?是否遺債大於遺產,而有顯無遺產可歸屬國
庫之情形。
四、查報於被繼承人之家屬間,有無適於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
為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江俊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