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訴字第五六六號
原 告 基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丁晚
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係在台北縣蘆洲市○○路二二四巷二三號一樓,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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