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566號
TYDV,93,訴,566,200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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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訴字第五六六號
  原   告 基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丁晚
  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係在台北縣蘆洲市○○路二二四巷二三號一樓,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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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基勁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