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276號
TYDV,93,訴,276,2004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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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六號
  上 訴 人 豪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九十三年七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叁萬零玖佰肆拾捌元,應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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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廷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