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六號
上 訴 人 豪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九十三年七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叁萬零玖佰肆拾捌元,應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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