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六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何啟熏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0八九號),
,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
予簡易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甲○○」署名共捌枚沒收。 事 實
一、乙○○前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犯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一 一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確定,並已於八十七年六月 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利用其叔父甲○○委託其代辦貸款, 持有其叔父所記交之
,向商店盜刷購物,以滿足自己消費慾望。乃基於偽造文書並進而行使之概括犯 意,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甲○○之名義,連續向附表一所示之銀行申請 信用卡,並於各該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之正卡簽名欄上,各偽簽「甲○○」之署 名後,持向各該銀行申辦信用卡以為行使,致使各該銀行以為是甲○○所為之申 請,而予以核發信用卡各一張。乙○○陸續取得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後,即各承 前開偽造文書之犯意,分別接續於不詳時、地,在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背面持卡 人簽名欄上偽簽「甲○○」之署名,以為「甲○○」與附表一所示各銀行成立消 費付款委託契約之意思表示,而偽造私文書,均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一所示各銀行 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於信用卡客戶管理之正確性及甲○○。乙○○ 於信用卡背面偽造「甲○○」之署名完成後,即承前開行使偽造文書及詐欺之概 括犯意,持附表一所示各張背面分別偽造「甲○○」署名之信用卡,連續於附表 二所示時、地持卡消費,並於簽帳單上偽簽「甲○○」署名,表示確認該筆消費 之意,而持以行使交付各該商店員工核對相符後,誤信其為「甲○○」本人,而 陷於錯誤,讓其簽卡消費,並交付其所購買之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再將該紙偽造 之顧客存根聯交付乙○○,留存商店存根聯,足以生損害於各該商店及甲○○。 嗣因乙○○未繳交帳款,致甲○○遭銀行催繳,經甲○○向各銀行查證後,始知 上情,並報警查獲。
二、案經甲○○訴由桃園縣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本院訊問被告乙○○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 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貳、實體部分: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之指訴情節相符,
並有富邦商業銀行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富銀信卡第二三八號函暨所附被告 以告訴人名義製作之信用卡申請書二份、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二十三張(參偵 卷第二十五至五十一頁)、大眾商銀行九十二年月十二月卡發字第一九四號函暨 所附被告以告訴人名義製作之信用卡申請書一份、消費明細一份(參偵卷第五十 二至五十四頁)、玉山商業銀行九十二年七月三日玉卡字第○三○六一二○二號 函暨所附被告以告訴人名義製作之信用卡申請書一份、消費明細一張(參偵卷第 五十五至五十七頁)在卷可稽。而被告至右揭商店消費,依目前之一般商業習慣 ,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發行之加油卡無庸於簽帳單上簽名外,其餘各該銀行所 發行之信用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至特約商店消費時,均必須於簽帳單上簽名以 示信用卡持卡人本人消費,是本件縱無簽帳單扣案,亦得認定被告係偽造「甲○ ○」之署名於簽帳單上再交付各該商店而行使。被告雖於警、偵訊及本院行準備 程序初始時否認犯行,辯稱:是經過告訴人之授權云云,惟查,被告嗣於本院行 準備程序中已坦承犯行,且查,被告於偵查期間經檢察官命其至法務部調查局接 受測謊之結果,被告對於㈠甲○○有委請渠代為申辦信用卡及㈡黃教有同意渠使 用黃某的信用卡等二項問題,均呈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一情,復有法務部 調查局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調科參字第○九二○○二四五二七○號測謊報告書 可查,是足信被告嗣後於本院自白犯行部分,應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其先前 否認犯行,應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
二、被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持告訴人之
示之各銀行申請信用卡,並在信用卡申請書之正卡申請人欄、信用卡背面持卡人 簽名欄,及在附表二所示各商店消費時,在各簽帳單上持卡人欄上偽簽告訴人甲 ○○之署名後,再持交予銀行或商店,以為行使,自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附表 一各銀行、附表二各商店及聯合信用卡中心管理之正確性。是核被告乙○○偽造 告訴人之信用卡申請書後,持以向附表一所示各銀行申請信用卡及於取得各該信 用卡後,在信用卡背面偽造告訴人之署名,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 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持偽造完成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後,向附 表二所示各商店消費購買商品,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在信用卡申請書之正卡申 請人欄、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及在附表二所示各商店消費時,在各簽帳單 上持卡人欄上偽簽告訴人甲○○之署名乃各係偽造各該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被 告偽造告訴人名義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帳單後持以行使,其 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行使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簽帳單之私文書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偽造告訴人之名義向附表一所示之各銀行 申請信用卡後,再分別於其所取得之附表一所示信用卡之背面偽造告訴人之署名 ,係分別基於一個偽造文書之單一犯意,所為之接續偽造行為,為接續犯。被告 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等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 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分別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詐欺罪之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連續詐欺取 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一罪處斷
。
三、本件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檢察官向本院具體分別求處有期徒刑 六月,被告亦表明願受此一科刑範圍,業經記明於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九 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審酌被告為個人之私利,利用親人之 互相信任,以冒名申請信用卡之方式,滿足自己之所須,惟其嗣後已與告訴人和 解,並獲得告訴人之諒解,且現正分次清償銀行欠款,迄至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 日止,已償還富邦商業銀行二萬五千元,此有和解書及繳款憑條二張在卷可考, 其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因認被告及檢察官之求刑宣告為適當,爰依其 請求,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未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之正卡申請人欄上偽造之「甲○○」之署 名各一枚,及附表一所示各張信用卡之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之「甲○○」之 署名各一枚,合計共八枚,併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被告持 附表一之信用卡向附表示之商店消費,進而偽造簽帳單商店存根聯部分,均已逾 簽帳單之一般保存期限(六個月或一年),而被告偽造之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聯 部分,並無經濟價值且為被告犯罪之證據,衡情被告並無留存之可能,且被告偽 造簽帳單之時間距今已有一至二年,是上開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及持卡人存根 聯原本,應均已滅失,此部分偽造之「甲○○」署名,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 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 如主文。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本件不得上訴,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 桂 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 記 官 張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六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一:
┌─┬────┬──────┬──────┬──────┐
│編│申請日期│銀行名稱 │核發之信用卡│偽造之署名數│
│號│ │ │號碼 │ │
├─┼────┼──────┼──────┼──────┤
│一│九十二年│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正卡申請人簽│
│ │二月二十│ │4600 │名欄上:一枚│
│ │一日 │ │ │信用卡背面持│
│ │ │ │ │卡人簽名欄上│
│ │ │ │ │:一枚 │
├─┼────┼──────┼──────┼──────┤
│二│九十一年│同右 │000000000000│同右 │
│ │六月五日│ │4903 │ │
├─┼────┼──────┼──────┼──────┤
│三│九十一年│大眾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同右 │
│ │九月十日│ │65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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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十一年│玉山商業銀行│不詳 │同右 │
│ │八月九日│ │ │ │
└─┴────┴──────┴──────┴──────┘
附表二:
㈠被告大眾商業銀行核發之信用卡消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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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消 費 日 期 │商 店 名 稱 │消 費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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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91年9月28日 │PRINCESS HOTEL│ 33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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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91年9月29日 │ 第一商業銀行 │ 20000元 │
├──┼──────┼───────┼──────┤
│ 三 │91年9月30日 │ 第一商業銀行 │ 10000元 │
├──┼──────┼───────┼──────┤
│ 四 │91年10月2日 │ 茂展男飾店 │ 2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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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91年10月4日 │ 龍翔商務旅館 │ 8400元 │
├──┼──────┼───────┼──────┤
│ 六 │91年10月6日 │統一精工(股)│ 700元 │
│ │ │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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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91年10月6日 │金昌加油站有限│ 500元 │
│ │ │公司 │ │
├──┼──────┼───────┼──────┤
│ 八 │91年10月7日 │TESCO特易購 │ 2620元 │
├──┼──────┼───────┼──────┤
│ 九 │91年10月8日 │TESCO特易購 │ 3475元 │
├──┼──────┼───────┼──────┤
│ 十 │91年10月11日│TESCO特易購 │ 2785元 │
├──┼──────┼───────┼──────┤
│十一│93年10月12日│台亞石油(股)│ 700元 │
│ │ │有限公司 │ │
├──┼──────┼───────┼──────┤
│十二│91年10月15日│桃園萬達汽車(│ 3700元 │
│ │ │股)有限公司 │ │
├──┼──────┼───────┼──────┤
│十三│91年11月15日│第一商業銀行 │ 1000元 │
├──┼──────┼───────┼──────┤
│十四│91年12月5日 │TESCO特易購 │ 3364元 │
├──┼──────┼───────┼──────┤
│十五│92年1月7日 │第一商業銀行 │ 2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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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被告持富邦商業銀行核發之信用卡消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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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消 費 日 期 │商 店 名 稱 │消 費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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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91年6月26日 │世航旅行社有限│ 36000元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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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91年6月26日 │佳美珠寶行 │ 136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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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91年6月27日 │麗池 CITY SPA │ 928元 │
├──┼──────┼───────┼──────┤
│ 四 │91年6月28日 │TESCO 特易購 │ 2910元 │
├──┼──────┼───────┼──────┤
│ 五 │91年6月30日 │信東加油站有限│ 700元 │
│ │ │公司 │ │
├──┼──────┼───────┼──────┤
│ 六 │91年7月1日 │家福-高雄十全 │ 1040元 │
│ │ │分公司 │ │
├──┼──────┼───────┼──────┤
│ 七 │91年7月1日 │家福-高雄十全 │ 2315元 │
│ │ │分公司 │ │
├──┼──────┼───────┼──────┤
│ 八 │91年7月2日 │中國石油新營北│ 600元 │
│ │ │上站 │ │
├──┼──────┼───────┼──────┤
│ 九 │91年7月2日 │茂展男飾店 │ 8500元 │
├──┼──────┼───────┼──────┤
│ 十 │91年7月4日 │麗池 CITY SPA │ 500元 │
├──┼──────┼───────┼──────┤
│十一│91年7月5日 │世航旅行社有限│ 12300元 │
│ │ │公司 │ │
├──┼──────┼───────┼──────┤
│十二│91年7月7日 │麗池 CITY SPA │ 958元 │
│ │ │ │ │
├──┼──────┼───────┼──────┤
│十三│91年7月11日 │家福-桃園春日 │ 2407元 │
│ │ │分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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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91年7月12日 │第一商業銀行- │ 10000元 │
│ │ │預借現金 │ │
├──┼──────┼───────┼──────┤
│十五│91年7月12日 │麗池 CITY SPA │ 3148元 │
├──┼──────┼───────┼──────┤
│十六│91年7月13日 │HENGLAY RESTA │ 1214元 │
│ │ │URA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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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91年7月13日 │PRINCESS HOTEL│ 8328元 │
├──┼──────┼───────┼──────┤
│十八│91年7月14日 │HENGLAY RESTA │ 802元 │
│ │ │URA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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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91年7月15日 │HENGLAY RESTA │ 1687元 │
│ │ │URA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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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91年7月17日 │優加力股份有限│ 700元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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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91年7月20日 │麗池 CITY SPA │ 2500元 │
├──┼──────┼───────┼──────┤
│二二│91年7月20日 │永捷通信器材行│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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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91年7月21日 │麗池 CITY SPA │ 516元 │
├──┼──────┼───────┼──────┤
│二四│91年7月21日 │麗池 CITY SPA │ 2500元 │
├──┼──────┼───────┼──────┤
│二五│91年7月21日 │浮洲實業股份有│ 700元 │
│ │ │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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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91年7月22日 │麗池 CITY SPA │ 110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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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91年7月23日 │三井電腦連鎖超│ 1350元 │
│ │ │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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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91年7月27日 │麗池 CITY SPA │ 600元 │
├──┼──────┼───────┼──────┤
│二九│91年7月28日 │信東加油站有限│ 900元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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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91年7月29日 │地中海三溫暖 │ 1200元 │
├──┼──────┼───────┼──────┤
│三一│91年7月29日 │中國石油楓港站│ 800元 │
├──┼──────┼───────┼──────┤
│三二│91年7月30日 │信東加油站有限│ 500元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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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91年7月30日 │桃園萬達汽車- │ 3246元 │
│ │ │文中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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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91年8月1日 │麗池 CITY SPA │ 165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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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91年8月5日 │麗池 CITY SPA │ 1034元 │
├──┼──────┼───────┼──────┤
│三六│91年8月6日 │中國石油光復路│ 500元 │
│ │ │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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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91年8月10日 │信東加油站有限│ 500元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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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91年8月12日 │宗耀電器有限公│ 990元 │
│ │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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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91年8月12日 │麗池 CITY SPA │ 775元 │
├──┼──────┼───────┼──────┤
│四十│91年8月13日 │麗池 CITY SPA │ 350元 │
├──┼──────┼───────┼──────┤
│四一│91年8月14日 │君二火鍋店 │ 10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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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91年8月14日 │昇易加油站實業│ 500元 │
│ │ │有限公司 │ │
├──┼──────┼───────┼──────┤
│四三│91年8月17日 │麗池 CITY SPA │ 1429元 │
├──┼──────┼───────┼──────┤
│四四│91年8月18日 │錢櫃桃園中華分│ 1922元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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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91年8月18日 │中國石油股份有│ 550元 │
│ │ │限公司 │ │
├──┼──────┼───────┼──────┤
│四六│91年8月20日 │TESCO 特易購 │ 543元 │
├──┼──────┼───────┼──────┤
│四七│91年8月20日 │麗池 CITY SPA │ 3555元 │
├──┼──────┼───────┼──────┤
│四八│91年8月21日 │昇宏運動鞋城 │ 3000元 │
├──┼──────┼───────┼──────┤
│四九│91年8月21日 │巨登皮鞋店 │ 900元 │
├──┼──────┼───────┼──────┤
│五十│91年8月22日 │TESCO 特易購 │ 1098元 │
├──┼──────┼───────┼──────┤
│五一│91年8月25日 │TESCO 特易購 │ 806元 │
├──┼──────┼───────┼──────┤
│五二│91年8月29日 │世航旅行社有限│ 3600元 │
│ │ │公司 │ │
├──┼──────┼───────┼──────┤
│五三│91年8月29日 │全國電子桃園縣│ 1029元 │
│ │ │十五分公司 │ │
├──┼──────┼───────┼──────┤
│五四│91年8月29日 │諾貝爾圖書有限│ 304元 │
│ │ │公司 │ │
├──┼──────┼───────┼──────┤
│五五│91年8月30日 │TESCO 特易購 │ 849元 │
├──┼──────┼───────┼──────┤
│五六│91年8月31日 │TESCO 特易購 │ 2985元 │
├──┼──────┼───────┼──────┤
│五七│91年9月4日 │麗池 CITY SPA │ 914元 │
├──┼──────┼───────┼──────┤
│五八│91年9月5日 │全國電子桃園縣│ 1029元 │
│ │ │十六分公司 │ │
├──┼──────┼───────┼──────┤
│五九│91年9月5日 │信東加油站有限│ 800元 │
│ │ │公司 │ │
├──┼──────┼───────┼──────┤
│六十│91年9月18日 │信東加油站有限│ 600元 │
│ │ │公司 │ │
├──┼──────┼───────┼──────┤
│六一│91年9月24日 │大橋加油站有限│ 600元 │
│ │ │公司 │ │
├──┼──────┼───────┼──────┤
│六二│91年9月25日 │世航旅行社有限│ 9000元 │
│ │ │公司 │ │
├──┼──────┼───────┼──────┤
│六三│91年9月25日 │第一商業銀行- │ 5000元 │
│ │ │預借現金 │ │
├──┼──────┼───────┼──────┤
│六四│91年9月25日 │茂展男飾店 │ 7200元 │
├──┼──────┼───────┼──────┤
│六五│91年9月26日 │HENGLAY RESTA │ 948元 │
│ │ │URANT │ │
├──┼──────┼───────┼──────┤
│六六│91年10月1日 │信東加油站有限│ 900元 │
│ │ │公司 │ │
├──┼──────┼───────┼──────┤
│六七│91年10月2日 │TESCO 特易購 │ 858元 │
└──┴──────┴───────┴──────┘
㈢被告持玉山商業銀行核發之信用卡消費情形:┌──┬──────┬───────┬──────┐
│編號│消費日期 │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
├──┼──────┼───────┼──────┤
│一 │91年8月21日 │長榮國際儲運股│ 550元 │
│ │ │份有限公司 │ │
├──┼──────┼───────┼──────┤
│二 │91年8月22日 │TESCO特易│ 688元 │
│ │ │購 │ │
├──┼──────┼───────┼──────┤
│三 │91年8月24日 │麗池CITY │ 914元 │
│ │ │SPA │ │
├──┼──────┼───────┼──────┤
│四 │91年8月24日 │正一企業股份有│ 1600元 │
│ │ │限公司 │ │
├──┼──────┼───────┼──────┤
│五 │91年8月26日 │第一商業銀行預│ 20000元 │
│ │ │借現金 │ │
├──┼──────┼───────┼──────┤
│六 │91年8月26日 │信東加油站有限│ 500元 │
│ │ │公司 │ │
├──┼──────┼───────┼──────┤
│七 │91年8月29日 │第一商業銀行預│ 20000元 │
│ │ │借現金 │ │
├──┼──────┼───────┼──────┤
│八 │91年8月29日 │尚好加油站有限│ 350元 │
│ │ │公司 │ │
├──┼──────┼───────┼──────┤
│九 │91年8月30日 │第一商業銀行預│ 10000元 │
│ │ │借現金 │ │
├──┼──────┼───────┼──────┤
│十 │91年9月2日 │TESCO特易│ 1249元 │
│ │ │購 │ │
├──┼──────┼───────┼──────┤
│十一│91年9月2日 │麗池CITY │ 2024元 │
│ │ │SPA │ │
├──┼──────┼───────┼──────┤
│十二│91年9月2日 │玉山商業銀行桃│ 30000元 │
│ │ │園分行預現金 │ │
├──┼──────┼───────┼──────┤
│十三│91年9月3日 │第一商業銀行預│ 10000元 │
│ │ │借現金 │ │
├──┼──────┼───────┼──────┤
│十四│91年9月23日 │佳美珠寶行 │ 4500元 │
├──┼──────┼───────┼──────┤
│十五│91年10月25 │信東加油站有限│ 600元 │
│ │日 │公司 │ │
├──┼──────┼───────┼──────┤
│十六│91年10月28日│諾具爾圖書有限│ 188元 │
│ │ │公司 │ │
├──┼──────┼───────┼──────┤
│十七│91年10月28日│世航旅行社有限│ 1545元 │
│ │ │公司 │ │
├──┼──────┼───────┼──────┤
│十八│91年11月22日│第一商業銀行預│ 2700元 │
│ │ │借現金 │ │
├──┼──────┼───────┼──────┤
│十九│91年12月25日│第一商業銀行預│ 2300元 │
│ │ │借現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