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附民字,93年度,37號
TYDM,93,桃附民,37,2004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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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附民字第三七號
  原   告 士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莊偡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 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被   告 丙○○
     (原名操木祥)
  被   告 乙○○
  被   告 發彩環保工程有限分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右列被告丙○○等因侵占等案件(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二八七號),經原告士杰實
業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 紅 桃
                     法 官 黃 永 定
                     法 官 林 家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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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士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