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附民字第三七號
原 告 士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莊偡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 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被 告 丙○○
(原名操木祥)
被 告 乙○○
被 告 發彩環保工程有限分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右列被告丙○○等因侵占等案件(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二八七號),經原告士杰實
業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 紅 桃
法 官 黃 永 定
法 官 林 家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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