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交附字第四七號 原 告 壬○○ 丑○○○ 庚○○ 戊○○ 丁○○ 丙○○ 子○○○ 乙○○ 己○○ 甲○○ 癸○○ 原告兼右十 一人代理人 辛○○ 被 告 寅○○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致死案件(九十三年交易字第一九五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何俏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泰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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