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721號
NTDV,106,司促,4721,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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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7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木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伍佰柒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木興於民國105年06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6月04日起至民國112年06月0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6年09月18日止累計228,483元正未給付,其中224,920元為
  本金;2,863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木興於民國105年0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3月14日起至民國110年03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6年09月18日止累計147,343元正未給付,其中140,021元為
  本金;6,309元為利息;1,01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木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06年09月10日止累計35,747元正未給付,其中34,37
  2元為消費款;1,37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3),(004)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木興  │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06%│
│  │224,92│     │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0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木興  │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06%│
│  │140,02│     │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1元  │     │      │      │       │
├──┼───┼─────┼──────┼──────┼───────┤
│ 003│新臺幣│黃木興  │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11,265│     │月1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黃木興  │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3,107│     │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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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