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三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男 三
甲○○ 男 民
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三
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丁○○共同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丁○○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因酒醉駕駛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中壢簡易庭科處 罰金一萬五千元,於九十年一月八日確定,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罰金繳清執行 完畢;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因酒醉駕駛公共危險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拘役五 十九日確定,又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因酒醉駕駛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四月,九十二年一月十二日確定。
二、緣坐落桃園縣龍潭鄉○○○段地號一○四二之五地號土地,門牌號碼桃園縣龍潭 鄉三水村大北坑五○號「正揚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揚公司」)因 於九十年九月十七、十六日納莉颱風侵襲,造成廠房及土地被大水沖毀流失,廠 房後方山坡地亦土石崩落,該次颱風過後遇歷次大雨沖刷,後山坡地崩落處表土 裸露之土石繼續流失而危及廠房地基,於九十一年五、六月間起「正揚公司」乃 僱工建擋土牆,回填後山坡地,丁○○因數次載運砂石建材到「正揚公司」,知 悉「正揚公司」需大量土石塊回填後山坡地崩塌處,雖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 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未經 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詎其竟意圖牟利,基於從事廢 棄物清除、處理之犯意,於九十一年七月間出面對「正揚公司」之副廠長戊○○ 表示有土、石塊可回填,經戊○○向總經理己○○請示同意後,丁○○未就廢棄 物之清除或處理,依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或核備文件,旋即以無線 電聯絡方式,與清運台北市、台北縣境內各工地建築廢棄物之不詳姓名成年包商 及該包商僱請之不詳姓名之成年司機基於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自九十一年七月 下旬起,由包商依清運趟次給付司機不詳數額工資,指示司機駕駛大卡車至工地 清運建築工地開挖、拆除或營建產生之石塊、木板、磚塊、泥土、廢鋼筋等營建 廢棄物後載至「正揚製藥廠」後方山坡地崩塌處傾倒,丁○○則以每輛車收費新 台幣(下同)二百元,直接在傾倒現場向司機收取現金或持到場傾倒之司機交付 之單據向包商請款,而丁○○同時又以不詳工資僱請與之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之成年挖土機司機,在現場操作挖土機堆整傾倒之石塊、木反、磚塊、廢鋼筋等 建築廢棄物,並再以土覆蓋,嗣因「正揚公司」經理經己○○之要求,丁○○於 九十一年八月一日邀與之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同樣未就廢棄物之清除或處理 ,依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或核備文件之「鈺民工程行」之負責人甲
○○(已經死亡,另經判決公訴不受理)出面前往「正揚公司」簽訂工程合約書 ,保證回填之土石為乾淨之土方,不會夾帶廢棄物或其他環保單位不允許之雜物 ,丁○○亦書立如有環境保護局之罰單會負責之切結書,共同從事廢棄物之清除 、處理行為。迨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下午四時許,亦基於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 乙○○(另案審理),以每趟工資二千二百元之代價,依某成年黃姓包商之指示 駕駛車牌號碼Q三─三八三號曳引車(後車斗車號二F─二一號)前往台北市木 柵某建築工地將現場之水泥塊、磚磈、鋼筋、木板等營建廢棄物清運至「正揚公 司」廠房後方山坡地崩塌處傾倒時,丁○○正在場指揮,為桃園縣龍潭鄉公所護 鄉大隊丙○○發現上前制止,並通知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三和派出所警員到場 處理因而查獲。
三、案經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被告丁○○部分:
一、訊據被告丁○○否認涉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辯稱「::(承攬正揚廠方之 廢土回填工程?)之前有,但未簽約,是九十一年三、四月分,內容是只有向我 們買建築材料,砂石、水泥,我們只負責載砂石、水泥,我們並沒有幫其回填山 坡地::」(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偵查)、「::我只是中間介紹人,介紹 甲○○與賴先生認識,當初我是送砂石,賴先生問我有無認識一些作土尾(廢磚 塊),我就幫他介紹,當時甲○○是在清潔隊做事,是清潔隊的稽查人員,有認 識一些廢棄物清潔業者,之後的事情我就都不知道::」(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 日本院調查)、「::我只是介紹人,當初戊○○跟我說他那裡被颱風打掉,我 就叫田先生去跟他們談,田先生是土尾,不可能沒有給戊○○他們錢::我只是 介紹,從頭到尾我有去沒錯,賴先生以為我有拿田先生的錢,實際上沒有,而我 也沒有拿錢給賴先生::」(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審理)等語。經查:(一)龍潭鄉○○○段地號一○四二之五地號土地屬「正揚公司」所有,門牌號碼龍 潭鄉三水村大北坑五○號之「正揚公司」亦坐落在上開地號土地,九十年九月 十七日、十八日因納莉颱風侵襲,造成「正揚公司」廠房及土地被大水沖毀流 失,廠房後方山坡地亦土石崩落,且該次颱風過後遇歷次大雨沖刷,後山坡地 崩落處表土裸露之土石繼續流失而危及廠房地基,「正揚公司」乃僱工建擋土 牆,回填後山坡地一節,已據證人戊○○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警訊、九十一年 九月六日、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偵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三四號)、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偵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二一三號)、九十二年七月 三十一日本院調查、證人己○○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偵查(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一六六三四號)、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偵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二一 三號)、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調查審理時陳述 甚詳,並有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溪地二字第○九一○○ 一一八五五號函送之龍潭鄉○○○段一○四二之五地號等四筆土地地上填土位 置圖(含廠房位置)、龍潭鄉○○○段一○四二之五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各一份 、現場照片十一紙、正揚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十月三日(正揚〈九一〉管 字第一○○三○一號書函、桃園縣龍潭鄉公所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九○龍鄉建字
第二二○七四號函、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九○龍鄉建字第二一○五一號函在卷足 稽(皆影本,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三四號卷第六十六頁、第六十七頁、第 七十頁、第七十一頁、第八十五頁至第九十二頁);而前揭「正揚公司」廠房 後方山坡地崩塌處,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下午四時許,一輛載運水泥塊、磚塊 、木板、鋼筋等營建廢棄物之車牌號碼Q三─三八三號曳引車正在現場傾倒而 為龍潭鄉公所護鄉大隊丙○○發現上前制止,並通知平鎮警察分局三和派出所 警員到場處理之情,亦據同案被告乙○○於九十一年九月六日警訊、九十一年 九月六日、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偵查、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調查、證人 戊○○於九十一年九月六日警訊,九十一年九月六日偵查、證人丙○○於九十 一年九月六日警訊、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審理時陳述甚詳,並有平鎮警 察分局三和派出所九十一年九月五日工作記錄、龍潭鄉公所環境衛生稽查案件 處理紀錄、查緝現場照片八紙在卷可稽(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三四號卷第 二十三頁、第二十四頁、第三十頁至第三十三頁)。(二)又九十一年九月五日下午四時許平鎮警察分局三和派出所警員據報前往「正揚 公司」廠房後方處理,被告丁○○亦在現場一節,為被告丁○○所坦認,雖被 告丁○○辯稱「:我當時在看他們一群人在工作::(九十一年九月六日警訊 )、「::我是找賴的,我和賴是朋友,想問他有無工作可做,這件事與我無 關,田〈同案被告甲○○〉叫我去那裏看,剛去警察就到了,實際上我尚未開 始工作::」(九十一年九月六日偵查)、「::我有在現場,是去找正揚副 廠長買藥::」(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偵查)等詞,而同案被告甲○○亦 供述「::我是不用任何費用向正揚製藥承包土地倒土,再以每倒乙車新台幣 二百元向倒土包商收取::我不在場時,正揚製藥廠守衛會記進入卡車,我再 向守衛拿取,而倒土承包商,每天都會電話與我聯繫,再由司機拿錢到我承包 工地拿錢給我::」(九十一年九月五日警訊)、「::(九十一年八月承攬 位於正揚製藥廠回填工作?)是我承包的::(提示工程合約書,是你簽的? )我本人簽名,沒人陪我同去,是單獨前往::與賴副廠簽約,因上次納莉颱 風致正揚工廠,有塌陷之危機,請我過來回填::::正揚未給我錢,由開卡 車司機,倒一卡車土給我二百元::(卡車司機誰叫來的?)倒土承包商叫的 ::是正揚委託回填山坡地,土是台北運來的,我聯絡倒土承包商,承包商是 誰,聯絡方式不記得了::我只負責傾倒廢土、磚塊,整地是正揚叫怪手整地 ,黃與工地有關係否不知,不是黃介紹我承包工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 十七日偵查)等詞,然而「正揚公司」廠房後方山坡地因納莉颱風侵襲而被大 水沖毀流失之崩塌處,「正揚公司」於九十一年七月下旬起委託被告丁○○回 填一事,業據證人即「正揚公司」總經理己○○、副廠長戊○○陳述「::九 十年八月份與鈺民工程行簽約::當時是我弟戊○○識丁○○,黃向『蒼』稱 ,可回填土石::黃稱那很多土方,無地方放,所以置我那,免費::(黃簽 切結書在場?)那是我要求『黃』(丁○○)的,是戊○○向我反應過『黃』 要幫我們回填土方::(提示工程合約書,為何另更改『鈺民工程行』?)不 知道::」(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偵查,己○○,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六 三四號)、「::(是何人在正揚工廠在做土石回填工作?)我看到的都是丁
○○在現場指揮調度::(有無在正揚工廠看見甲○○?)剛開始有在工廠看 過是一、二次,警察來找他時我才知道他叫甲○○::」(九十二年七月三十 一日本院調查,己○○)、「::我不認識,我連被告(丁○○)都不認識, 剛開始倒時,我是不太清楚,我們為了要釐清法律責任,我就要求他寫一張切 結書給我,有一天他帶了一個人,該人就是田先生,又重新改了合約書,由田 先生來簽名,切結書有無改我不清楚::(當時在現場指揮填土的是何人?) 公司是交代副廠長戊○○處理,填土部分是黃先生在指揮::」(九十三年七 月二十八日本院審理)、「::我們公司(正揚製藥)後側山坡地因去年納莉 颱風致廠房及土地被水沖毀流失,所以委託鈺民工程行負責回填乾淨泥土:: 丁○○是鈺民工程行未和我公司簽工程合約書前,就到我公司接洽,他是在場 指揮卡車及怪手如何作業傾倒::丁○○幾乎每天都到公司後山填土現場負責 指揮。甲○○很少到現場,但有向我說是鈺民工程行負責人::」(九十一年 九月五日警訊,戊○○,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三四號)、「::我與丁○ ○本來就認識,(九十一年)七月曾講過有土石可回填::因之前納莉颱風土 石有流失現象,所以我向賴總經理(己○○)報備此事,我們管理部經理、賴 總與黃(被告丁○○)於八月一日簽約,黃當天帶甲○○至我們工廠簽約:: 丁○○都會在現場,甲○○較少至現場::」(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偵查,戊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三四號)、「::『黃』要幫我們回填土方: :(提示工程合約書,為何另更改『鈺民工程行』?)本來是要與『黃』簽, 後來『黃』又介紹田(同案被告甲○○),再與田簽,所以更改::」(九十 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偵查,戊○○,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三四號)「::原 本我們自己調外面的土石、磚塊來回填,丁○○看到公司在修復前面流失的部 分之後,說他們有乾淨的磚塊、泥土可以回填,公司就交給丁○○做,簽約時 丁○○就找甲○○出面簽約::(是何人到正揚工廠作土石回填工作?)是丁 ○○在現場指揮監督叫外面載土石、磚塊進來::(甲○○是否也在現場工作 ?)很少,只是偶而過來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調查,戊○○ )「::我是跟崑台砂石廠訂砂石,他曾經有載過砂石到我們工廠,並告知有 辦法倒乾淨廢土來填平土地::(田先生有無跟你們公司簽約?)是丁○○帶 田先生到我們公司去談,談填平土地的工程::(是否丁○○主動跟你提幫你 們公司回填土石?)是::(回填土石本來是否是丁○○要跟你們公司簽的? )是::(為何改成甲○○簽約?)他本來答應要簽,但拖了好幾次,帶甲○ ○來簽約,之前是丁○○簽的,後來塗改掉::(被查獲時是九月初?)是: :(這樣倒了多久?)快一個月左右::(倒廢土的砂石車是誰找來的?)丁 ○○::(是否知道黃有無跟這些砂石車司機收錢?)我有看見司機拿現金給 他,黃拿單子給司機::(大概看過幾次?)十幾次::(甲○○有無在現場 ?)很少::(甲○○有無在現場向砂石車填單、收現金?)我只有看過丁○ ○填單、收錢,沒有看過甲○○::(為何會催被告丁○○趕快來簽約?)公 司有答應他,免費給他倒廢土,他就開始倒,但還沒有簽約,我們公司怕他倒 廢棄物會有問題,所以一直催他來簽約,否則就不給他倒::(丁○○是否天 天到現場?)有倒的時候,他都有來::」(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本院調查)
等語綦詳,並有工程合約書、切結書影本各一份(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三 四號卷第二十七頁至第二十九頁)足稽,而切結書上係記載:「正揚製藥公司 回填工程,如有環保局之罰單由金台工程行負責。負責人丁○○」,被告丁○ ○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審理時亦坦認上開切結書係其親自簽立保證, 衡諸常情,被告丁○○若與「正揚公司」廠房後方崩塌處之回填工程無關,鮮 會需要書立上開切結書以為保證,而且同案被告乙○○亦陳述「::我到現場 時有乙個穿黃色上衣短褲的男子在我車後指揮倒車,還有一個怪手在工作,及 護鄉隊的人::」(九十一年九月六日警訊,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三四號 )、「::我是持單子至木柵工地持單子,載至正揚藥廠給丁○○簽二聯單, 一聯黃拿去,一聯交我再送回木柵工地憑單領卡車二千二百元::現場簽收是 黃,至分局做筆錄見到黃,才知其姓名,當天我去,就是把單據交予丁○○: :不認識甲○○,我第一次前往就遭警查獲::」(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偵查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三四號)、「::(當天你載到正揚公司何人簽收 ?)姓黃,單子已經拿給他簽::」(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調查)、「 ::「::甲○○說全部的事情都是他在處理,丁○○是在現場收單子::」 (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本院調查)、「::(有無看過庭上丁○○?)在被查 獲的現場有看過他::(他在現場作何事?)他在現場收單子,土尾單::( 查獲當天是否到現場倒廢土?)是::(你倒廢土的時候,被告有無跟你收錢 ,或是跟你收單子?)有跟我收單子::(單子何人給你的?)我去載土的老 闆給我,我再給在現場的被告單子::(田先生是否也在場?)不在場,是被 查獲的時候,有人聯絡田先生過來::」(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本院調查)等 語,而警方查獲當天,被告丁○○確係在現場指揮一節,已據同案被告乙○○ 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警訊及證人丙○○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警訊、九十三年七 月二十八日本院審理證述甚詳,證人丙○○並一再指述「::今(九十一年九 月五日)下午十六時左右,當時正好乙部曳引車Q三─三八三::載著土倒車 進來準備要倒土::另乙部怪手正在將土覆蓋垃圾::我看到這樣的情形就向 現場正在指揮工程的人(穿黃上衣,黃短褲)::說不要再倒土::我是經常 看到他在現場,以八、九月份總共有五次左右::」(九十一年九月五日警訊 )、「::(查獲本件時,在現場有無看過在庭被告〈被告丁○○〉?)有: :(當時被告在現場做何事?)他在指揮::(你剛說你到現場去過很多次, 在之前去過的那幾次有無看過被告?)九月五日查獲當天穿黃衣服的〈當庭指 出被告在現場之照片〉,我應該還有再看過一次,是在之前::(當時被告在 做什麼?)當時我是龍潭護鄉大隊,我看到他們在掩埋建築廢棄物,且有怪手 在操作,我有阻止他們不要掩埋證據,我在現場阻擋,我有聽到被告在場說『 你要走就走,要不然被怪手打到,我不負責,當時司機只聽從被告的::」( 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審理)等語甚詳,足見被告丁○○前述否認有在現 場指揮之辯解均係卸責之詞,而同案被告甲○○有關被告丁○○與前揭土石回 填之事無關之供詞亦係迴護被告丁○○之詞,均不足採。(三)被告丁○○在前揭「正揚公司」廠房後方山坡地崩塌處指揮不詳之人載運、傾 倒及推整水泥塊、磚塊、木板、鋼筋等營建廢棄物之情,已如前述,水泥塊、
磚塊、木板、鋼筋等,依廢棄物清理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為建築廢棄物,又依行政院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行政院八九台內營字第八九八 三三七三號函發布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第二條規定,所稱營建剩餘 土石方之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剩餘 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惟不包括施工附帶產生之金屬屑、玻璃 碎片、塑膠類、木屑、竹片、紙屑、瀝青等廢棄物,因之,系爭土地上所堆積 之水泥塊、磚塊、木板、鋼筋,係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中之建築廢棄物。雖依行 政院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八十六內字第五二一0九號函認定剩餘土石方 、磚瓦、混凝土塊為有用資源,非屬廢棄物範圍,且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 署,且依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亦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 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之限制, 然此非指可再利用之營建剩餘土石方即可隨意棄置,如未依該處理方案規定辦 理而隨意棄置,致污染環境者,仍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因之建築 工程、公共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所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係屬建築廢 棄物中之營建廢棄土,其雖可供回收、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生利用, 惟均應依法定程序向當地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可設置供容納、掩( 填)埋處理或再生利用。被告丁○○、同案被告甲○○均未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此已據被告丁○○、同案被告甲○○供承在卷,其二人即不得任意清除處理 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營建廢棄土、石。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丁○○犯行 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丁○○與同案被告甲○○未依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或核備文件 而為清除、處理廢棄物行為,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而犯廢棄 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未領有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罪。 被告丁○○與清運台北市、台北縣境內各工地建築廢棄物之不詳姓名成年包商及 該包商僱請之不詳姓名之成年司機、在現場作挖土機之成年司機、同案被告乙○ ○、甲○○,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 被告丁○○為圖私利,任意清除、處理水泥塊、磚塊、木板、鋼筋等營建廢棄物 ,不僅破壞環境生態,且影響國民健康,自應對被告丁○○之犯行予以適度之處 罰,及被告丁○○之素行(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足稽)、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乙、被告甲○○部分: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同案被告丁○○(有罪部分業經判處有期徒一 年六月)均明知未依廢棄物清理法取得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之 清除,竟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經知情之正揚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正揚公 司,另為緩起訴處分)總經理己○○、副廠長戊○○(己○○、戊○○部分另案 偵查中)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共同提供該公司所有坐落於龍潭鄉○○○段一0四 二、一0四二之五、一0四二之六地號土地,以及黃陳秀香所有之三洽水段一0
四七地號土地,江成玉所有之三洽水段一二七二地號土地,自九十一年八月三日 起至九月五日止,任由經無線電話中得知上開地號土地可供傾倒廢土而召來與被 告甲○○、同案被告丁○○有犯意聯絡之同案被告乙○○(另依簡易程序處理) 以及其他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卡車司機,陸續載運建築工地所產生之水泥塊、磚 塊、鋼筋等建築廢棄物至該地號土地傾倒,並以每輛卡車二百元之價格,在現場 向卡車司機或包商收取費用,共同從事廢棄物之處理,迨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下 午四時許,同案被告乙○○駕駛車號Q三─三八三號卡車,自台北市木柵地區某 建築工地裝載所產生之水泥塊、磚塊、鋼筋等營建廢棄物,至上開地號土地,正 欲傾倒時,為警當場查獲。因認被告甲○○犯有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第四款之罪嫌云云,惟查被甲○○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死亡,有除戶 謄本一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被告甲○○自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雯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林婷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楊鳳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 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 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四 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 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 、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 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 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 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
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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