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原 告 子○○ 寅○○ 丑○○ 壬○○ 甲○○ 卯○○○ 癸○○ 丙○○ 兼右八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乙○○○ 原 告 辛○○ 被 告 戊○○ 己○○ 庚○○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滕治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劉宗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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