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五號
上 訴 人 元彰光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東熊律師
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間因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五號請求
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仟陸
佰柒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拾陸萬柒仟叁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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