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93年度,590號
SCDM,93,竹簡,590,2004083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五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二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四八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除於犯罪事實欄第一段應補充「手提電腦一臺『價值 約新臺幣(下同)五萬元、國際牌GD88型及NOKIA牌行動電話各一支( 價值共計約二萬五千元)』及現金‧‧‧上開電腦『以四千元之代價售予不知情 位於新竹市○○路○段一百十號之萬年商行』。‧‧‧黑色T恤二件『(每件價 值約五百元)』」,及於證據欄中應補充「證人『即萬年商行員工邱俊煒』之證 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 、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惠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汪淑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