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594號
NTDV,106,司促,4594,2017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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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5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永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捷名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捷名建設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惟 查債務人之公司所在地現係設於臺中市○○區○○○○街00 號2樓,此有債務人捷名建設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公司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並無管轄 權,則依首開條文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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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名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發支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