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1748號
PCDV,93,除,1748,2004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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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四八號
  聲 請 人 鈺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春 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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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四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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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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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電信公司三重營│臺灣銀行三重分行 │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陸仟壹佰玖拾伍元│0000000 │ │
│ │建處林秀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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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鈺順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