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四八號
聲 請 人 鈺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春 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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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四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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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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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電信公司三重營│臺灣銀行三重分行 │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陸仟壹佰玖拾伍元│0000000 │ │
│ │建處林秀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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