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四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世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代理人 李姝蒓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 書記官 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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