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0二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泰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被告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兩造所約定之借據第十四條載有明文,因此兩造係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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