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424號
PCDV,92,重訴,424,200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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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二四號
  原   告 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劉立貴
  訴訟代理人 王昧爽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昧爽律師
        甲○○
  被   告 天○○
  訴訟代理人 吳家榮律師
  被   告 A○○
        黃○○
        J○○○
  右 一 人 K○○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C○○
        B○○
        D○○
        E○○
        F○○
        巳○○○
        酉○○
        申○○
        午○○
        未○○
        N○○
        戌○○
        M○○
        玄○○
        宙○○
        地○○
        宇○○
        亥○○
        H○○
        L○○○
        I○○
        G○○
        丑○○
        癸○○
        壬○○
        辛○○
        子○○
  右 一 人 卯○○
  訴訟代理人
        丙○○
        庚○○
        辰○○
        卯○○
        寅○○
        丁○○
        戊○○
        己○○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十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張建生於三十八年單獨申請設定於原告所有台北縣三重市○○段一七 ○、一七○之一地號土地之地上權,係於地政機關登記錯誤,且經原告終止地上 權,依法應予塗銷等語。經查張建生已於七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死亡,其登記於 原告系爭土地之地上權應由子女張勝田B○○E○○F○○劉殊瑄(原 名張鈞富)繼承,雖劉殊瑄於八十四年五月三十日經劉正雄收養,惟劉殊瑄之出 養係在其繼承前開地上權之後,其繼承前開地上權之權利不因此而消滅,是原告 未列劉殊瑄為被告而請求塗銷前開地上權登記,顯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本件 自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文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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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