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六二號
上 訴 人 乙○○ ○○○○ ○○○○○○○○ ○○○(PTY)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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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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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鈺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六二號損害賠償事
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參萬參仟肆佰壹拾柒元
點捌壹元,以美金壹元兌換新臺幣(下同)參拾肆點陸零伍元,折合為壹佰壹拾伍萬
陸仟肆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零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春 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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