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占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156號
PCDV,92,訴,1156,2004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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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六號
  上 訴 人 億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佶岱工業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六號請求反還占有物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捌拾肆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許瑞東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陳明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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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佶岱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