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六號
上 訴 人 億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佶岱工業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六號請求反還占有物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捌拾肆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許瑞東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陳明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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