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四六號
原 告 遠傳電話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 王復生
法官 徐子涵
法官 白光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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