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六四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八三九號),經於
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行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甲○○共同連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甲○○夫妻二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九十年七 月四日止,受僱於經營幼兒教育商品銷售之分齡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分 齡公司),在分齡公司設於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六○九巷十四號二樓之六、 九之三重會館(下稱三重會館)擔任館長、副館長之職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而 分齡公司所屬各會館受理客戶訂購商品之程序,係由業務員開立訂購承諾書由客 戶確認簽名,再交館長確認簽名後,由館長或業務員向客戶收取現金、支票或刷 卡紀錄,連同出貨單紀錄,呈報總公司處理,並由總公司開立發票郵寄給客戶以 完成買賣手續。乙○○、甲○○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利用職 務上管理三重會館商品訂購業務之機會,要求所屬業務員使客戶於空白之訂購承 諾書簽名後,收取為己有,再以:㈠虛構客戶所購買貨品之種類、數量、金額, 並將各客戶以信用卡刷卡金額私自挪作其他客戶之收款紀錄,並登載於業務上所 掌之分齡公司訂購承諾書上,藉以虛列或合併多名客戶訂購商品之訂購承諾書, 使之符合分齡公司所訂立之優惠條件,使分齡公司依該合併之訂購承諾書贈送多 餘商品,乙○○、甲○○遂取得多餘之商品販售牟利。㈡未將客戶所填具之訂購 承諾書繳回公司,而使客戶將購賣商品之價金匯款至乙○○彰化銀行之帳戶,或 直接收取客戶購買貨品之現金、支票,惟均未繳回分齡公司,將該貨款侵占入己 。㈢未依分齡公司禁止各會館代客戶寄貨之規定,向客戶謊稱將客戶所購商品暫 寄於三重會館內,後將客戶所寄存約十二箱商品搬運至不知情之蔡修貞位於臺北 縣新莊市○○路一六一號二樓住處,而後侵占入已。(被害人姓名、購買時間、 侵占方式、侵占利益均詳如附表)。嗣分齡公司三重會館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 日停止營業,惟分齡公司陸續接獲客戶王意晴、王素儀等投訴於繳費後不能使用 分齡公司設備,或未取得貨品之情形,經調閱分齡公司三重會館之出貨及收費資 料,始查得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乙○○、甲○○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丙○○之指訴。
㈢卷附分齡公司訂購承諾書、營收日報表、被害人刷卡簽帳單、交易明細表、支票 影本。
㈣證人邱雅萍、王素儀、吳佩真、林美慧、倪淑蘭、梁文鵬、鄭淑芬、王意晴、徐 貴萍、余月鳳、張秀年、李素芬、簡惠音、鄭香君、李如綺、程淑琬、鍾寶惜、
蔡修貞、戴筱莉、簡志明、王國樑、劉思婷、陳嬿如證述。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第二百十六條、第 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登載訂購承諾書上不實之出貨證明、收款 紀錄),被告等登載不實後將所製業務文書持以行使,僅論以高度之行使階段行 為即足,而不另論究登載不實行為。被告乙○○、甲○○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多次業務侵占、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 犯行間,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 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等所犯連續業務侵占罪、連續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業務侵占罪論 處。爰審酌被告等因一時貪念觸法,及其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等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雖被告二人分別曾受拘役、罰金之宣告, 但仍合於緩刑條件。復斟酌被告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知悔悟,已與告 訴人和解並取得原宥,此有告訴代理人出具之陳報狀請求應允被告等之協商判決 、及陳報和解情形在卷為據,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教訓,應知惕厲而無再犯之虞 ,又被告等現有正當職業,並共同撫育幼子,有在職證明、 ,是認被告等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三年,以期自新。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 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 二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 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漢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六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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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客戶姓名│ 購買時間 │ 侵 占 方 式 │侵占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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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邱雅萍 │九十二年一│邱雅萍實際訂購「新版空中幼稚園」│「新版空│
│ │ │月十四日 │一年商品,惟繳回分齡公司之訂購單│中幼稚園│
│ │ │ │為「新版空中幼稚園」二年商品、「│」一年商│
│ │ │ │E-PLAY」教材、「E-PLAY」教材主機│品、「E-│
│ │ │ │(SCAN)二台,總價為77705元,惟 │PLAY」教│
│ │ │ │其中刷卡金額38980元為王素儀之刷 │材、SCAN│
│ │ │ │卡資料,邱雅萍未收受商品,且僅有│二台,共│
│ │ │ │一年商品寄貨。 │計68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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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王素儀、│九十一年十│王素儀實際訂購「E-PLAY」商品,刷│「E-PLAY│
│ │潘家莉 │月間、同年│卡方式給付38980元,未收受商品, │」商品、│
│ │ │十二月間 │繳回分齡公司之訂購單為「PLAY-LEA│「千禧版│
│ │ │ │RN」教材,以刷卡方式給付19910元 │空中幼稚│
│ │ │ │,刷卡人為潘佳莉;另以現金29910 │園」,合│
│ │ │ │元購買「千禧空中幼稚園」一年商品│計68890 │
│ │ │ │,分齡公司無該訂購單,已收受該商│元 │
│ │ │ │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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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吳佩真 │九十二年三│實際訂購「新版空中幼稚園」一年商│「新版空│
│ │ │月七日 │品,並以刷卡方式給付26910元,繳 │中幼稚園│
│ │ │ │回分齡公司之訂購單為「新版空中幼│」一年商│
│ │ │ │稚園」二年商品、「E-PLAY」教材,│品,計 │
│ │ │ │刷卡金額35980元係黃美蓉之刷卡資 │26910元 │
│ │ │ │料,吳佩真未收受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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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林美慧 │九十二年三│實際訂購「新版空中幼稚園」三年商│DVD一台 │
│ │ │月二日 │品,以刷卡方式給付34800元、32000│、滑板一│
│ │ │ │元,現金590元,繳回分齡公司訂購 │件,計 │
│ │ │ │單為「新版空中幼稚園TAPE版」一年│8480元 │
│ │ │ │商品、DVD、滑板,以刷卡方式給付 │ │
│ │ │ │34800元、現金590元,其中刷卡3200│ │
│ │ │ │0元資料挪至王千妮之訂購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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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倪淑蘭、│九十一年六│倪淑蘭實際訂購「千禧空中幼稚園」│「千禧版│
│ │院襦萍 │月二十二日│一年商品,以刷卡方式給付39990元 │空中幼稚│
│ │ │ │,分齡公司並無倪淑蘭之訂單,其刷│園」一年│
│ │ │ │卡金額39990元遭挪至院襦萍之訂購 │商品,39│
│ │ │ │單中,與院襦萍實際所購得之「千禧│910元 │
│ │ │ │空中幼稚園」一年商品合併,而取得│ │
│ │ │ │三年之商品,而多得一年之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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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梁文鵬 │九十二年一│梁文鵬實際訂購「千禧空中幼稚園」│與劉慧珠│
│ │ │月間 │三年商品,有收受商品,惟分齡公司│部分合併│
│ │ │ │無梁文鵬之訂購單,又梁文鵬二筆刷│計算 │
│ │ │ │卡資料36800元、30000元均挪至劉慧│ │
│ │ │ │珠之訂購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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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劉慧珠 │九十二年一│劉慧珠實際訂購產品不詳,惟其訂購│103690元│
│ │ │月二日 │單記載訂購DVD十一套、「新版空中 │ │
│ │ │ │幼稚園」一年商品,其付款紀錄係記│ │
│ │ │ │載梁文鵬之刷卡資料36800元、30000│ │
│ │ │ │元二筆及胡豔秋之刷卡資料36800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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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鄭淑芬 │九十一年八│鄭淑芬實際訂購「千禧空中幼稚園」│119720元│
│ │ │月一日 │六年商品,總價為159640元,繳交現│ │
│ │ │ │金1957元,分期付款46968元,另399│ │
│ │ │ │10元、79810元係以支票給付,惟訂 │ │
│ │ │ │購單為「千禧空中幼稚園」一歲商品│ │
│ │ │ │兩套、二歲一套,繳交現金2887元,│ │
│ │ │ │分期付款46968元,並挪用潘志昌刷 │ │
│ │ │ │卡金額38980元,惟前揭二張支票之 │ │
│ │ │ │款項則存入甲○○銀行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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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呂雅惠、│九十二年三│呂雅惠實際訂購「千禧空中幼稚園」│「新版空│
│ │張嘉晏 │月三日 │六年商品,以刷卡方式給付51777元 │中幼稚園│
│ │ │ │、30000元、39910元,分期付款4696│」六年商│
│ │ │ │8元,惟其訂購單所載為訂購「新版 │品119640│
│ │ │ │空中幼稚園」六年商品,以刷卡方式│元扣除分│
│ │ │ │給付51777元、30000元,分期付款46│期付款46│
│ │ │ │968元,是呂雅惠39910元之刷卡金額│968元, │
│ │ │ │遭挪用至張嘉晏,且未交付商品予呂│計71660 │
│ │ │ │雅惠,而經分齡公司補足。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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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高淑芬、│九十一年五│高淑芬實際訂購「千禧空中幼稚園」│「千禧空│
│ │林百羚 │月三十日 │一年商品,以刷卡方式給付39910元 │中幼稚園│
│ │ │ │,惟其訂購單除高淑芬之刷卡外,另│」一年商│
│ │ │ │有林百羚之刷卡資料金額35980元, │品,計39│
│ │ │ │並合併為訂購「千禧空中幼稚園」三│910元 │
│ │ │ │年商品,故多出一年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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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王意晴 │九十二年二│王意晴實際訂購價值33200元之商品 │33200元 │
│ │ │月間 │,並繳交現金15000元予戴筱俐,並 │ │
│ │ │ │由戴筱俐轉交予甲○○,翌日由蔡修│ │
│ │ │ │貞向王意晴收受尾款18200元,亦交 │ │
│ │ │ │予甲○○,惟分齡公司無此訂購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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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連翌嵐 │九十二年二│連翌嵐實際訂購「千禧空中幼稚園」│35919元 │
│ │ │月二十一日│一年商品,價值39910元,以現金給 │ │
│ │ │ │付扣除一成,實際支付35519元,由 │ │
│ │ │ │徐貴平收受後交予甲○○,惟分齡公│ │
│ │ │ │司無此訂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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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余月鳳 │九十二年二│余月鳳實際訂購價值71838元之商品 │71838元 │
│ │ │月二日 │,均已現金給付予甲○○,惟分齡公│ │
│ │ │ │司無此訂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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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張秀年 │九十一年五│張秀年實際訂購「千禧空中幼稚園」│49910元 │
│ │ │月二日 │六年,訂購單為「千禧空中幼稚園」│ │
│ │ │ │一年商品加三年之TAPE版,且所繳交│ │
│ │ │ │之49910元匯入乙○○之彰化銀行帳 │ │
│ │ │ │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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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李素芬 │九十一年九│李素芬實際購買商品不詳,現金給付│60000元 │
│ │ │月二十八日│六萬元,其他以銀行匯款至乙○○彰│ │
│ │ │ │化銀行帳戶,訂購單其金額為87825 │ │
│ │ │ │元,付款方式為刷卡87825元、現金 │ │
│ │ │ │351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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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簡惠音 │九十二年三│簡惠音實際訂購「千禧空中幼稚園」│新版TAPE│
│ │ │月十三日 │三年商品,惟訂購單為新版TAPE版三│版三年、│
│ │ │ │年加上「E-PLAY」商品,且簡惠音未│「E-PLAY│
│ │ │ │收受該商品,故侵占新版TAPE版三年│」商品,│
│ │ │ │、「E-PLAY」商品。 │計80800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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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鄭香君 │九十一年九│鄭香君實際訂購「千禧空中幼稚園」│「千禧空│
│ │ │月十七日 │三年商品,訂購單亦同,惟有一年寄│中幼稚園│
│ │ │ │貨於三重分館,故侵占一年商品。 │」一年商│
│ │ │ │ │品計3991│
│ │ │ │ │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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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李如綺 │九十二年十│李如綺實際購買千禧TAPE版六年+「│千禧TAPE│
│ │ │二月間 │PLAY-LEARN」,僅收受一年商品,訂│版三年、│
│ │ │ │購承諾書記載亦同,另三重分館有二│「PLAY-L│
│ │ │ │年寄貨,故侵占千禧TAPE版三年、「│EARN」,│
│ │ │ │PLAY-LEARN」。 │計89730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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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程淑琬 │九十一年十│程淑琬實際購買「千禧空中幼稚園」│「千禧空│
│ │ │月五日 │三年商品,訂購承諾書亦同,總價77│中幼稚園│
│ │ │ │820元,刷卡37820元、40000元,現 │」一年商│
│ │ │ │金2000元,惟僅收受一年商品,且三│品,計 │
│ │ │ │重會館有程淑琬寄存之一年商品,僅│39910元 │
│ │ │ │侵占一年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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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鍾寶惜 │九十一年十│鍾寶惜實際購買「千禧空中幼稚園」│「PLAY-L│
│ │ │一月十八日│一年商品,且有收受商品,惟訂購承│EARN」兩│
│ │ │ │諾書為「PLAY-LEARN」兩套,故係侵│套,計 │
│ │ │ │占「PLAY-LEARN」兩套。 │398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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