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06年度,16號
SLDV,106,司消債聲,16,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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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張瑋毅即張瑋倫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任職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未滿3 個月, 因試用期期滿被告知不予續聘而於民國106 年5 月26日離職 ,致伊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爰再次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 期限等語。
二、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張瑋毅即張瑋倫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 自97年9 月1 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法院並於98年9 月29 日以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8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該認可裁 定業於98年10月23日確定在案。嗣債務人多次聲請延長更生 方案履行期限,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4號、102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1號、103 司消債聲字第20號、104 年度 司消債聲字第12號及105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2號裁定分別准 予延長履行期限1 個月、6 個月、6 個月、6 個月及5 個月 ,合計延長期限24個月等情,業據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是債務人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已達2 年,依前揭規 定,自不得再次聲請延期清償。從而,債務人本件之聲請, 既與聲請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之要件不符,自難認其 聲請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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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