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勞安簡字,93年度,7號
PCDM,93,勞安簡,7,200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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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勞安簡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翔裕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武良
右列被告因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
八三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翔裕針織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防止電能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職業災害,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依刑事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 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 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明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慧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
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一 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二 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 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 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五 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六 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 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毒性物質﹑缺氧空氣 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
八 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九 防止監視儀表﹑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一○ 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一一 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左列職業災害之一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一 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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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裕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