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七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蘇千祿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九六號)及
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九二號、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三二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六0號、九十二年度偵字
第一四八0一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五五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二四八號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八五五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六九號、九十二年度偵
字第一一七二0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七一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五七
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八三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0七九號、九十三年度偵
字第八四七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二一八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
偵字第一二六五五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二三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九二
五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一六九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三九0號、九十二年
度偵第一0七一三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四八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二年度偵字第二九0九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八四九號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九三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
三八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八一三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
五八一六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二九六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二四號、九十
二年度偵字第一0七一三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二一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六
七一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六二二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五0號、九十三年度
偵字第一七二三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五0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0六三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0六七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一及附表三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又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於民國九十一年間,自跳蚤市場雜誌之廣告欄獲悉一姓名年籍不詳之鄭先 生即綽號為「小鄭」成年男子刊登廣告自稱得代辦各大教學級醫療院所之外勞、 監護工證明,見有利可圖:
(一)乙○○即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明知如附表一、三所示受監護 人身體狀況均未達於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之資格條件,竟自九十一年四月 間起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止,或與如附表一、三所示之雇主、親友, 或與如附表一、三所示之仲介公司業務人員,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雇 主方面或仲介公司業務人員以新臺幣(下同)二萬五千元或三萬元之代價 ,向乙○○接洽購買偽造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 書」及「巴氏量表」,乙○○再於如附表一、三所示各診斷證明書所載日
期前十天左右,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受監護人之 以二萬四千元之代價(乙○○從中取得一千元之價差)委由與其有共同犯 意聯絡之該綽號「小鄭」者,及將如附表三所示之各該受監護人之 影本及健保卡,以一萬九千元至二萬三千元之代價(乙○○從中取得六千 元至二千元之價差)委由與其有共同犯意聯絡之李嘉文(曾於九十一年八 、九月間以「陳致遠」名義向仲介公司自稱得代辦外勞監護工證明文件, 為乙○○獲悉後與之接洽,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 在案),於不詳地點,偽造如附表一、三所示之各私立醫院「雇主申請聘 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虛偽記載各監護人 經診治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公告之「特定病症項目」且巴氏量表總分 達於三十分以下等不實內容,並在各該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上偽造各該 醫院、醫師之印文(均詳如附表一、三所示),足生損害於各該私立醫院 、醫師等人,該綽號「小鄭」者及李嘉文於偽造完成後,再將偽造之上開 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受監護人
北市各處直接交付予乙○○,或以郵寄方式寄交乙○○,乙○○即於各該 診斷證明書所載日期之二個星期內將上開偽造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及受 監護人個人資料,或交予如附表一、三所示雇主、親友、仲介公司業務人 員,由渠等委由不知情之如附表一、三所示仲介公司送件人員,於如附表 一、三所示時間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設臺北市○○○路○段八十三號六 至十樓)遞件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或由乙○○直接代雇主將資料寄 交委託如附表一、三所示不知情之仲介公司送件人員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遞件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一 、三所示各私立醫院、醫師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審核家庭外籍監護工申請 案之正確性。
(二)乙○○另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概括犯意,明知如附表二所示受監護人身 體狀況均未達於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之資格條件,竟自九十一年某月間起 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或與如附表二所示之雇主、親友,或與如 附表二所示之仲介公司業務人員,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雇主方面或仲 介公司業務人員以新臺幣(下同)二萬五千元之代價,向乙○○接洽購買 偽造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 ,乙○○再於如附表二所示各診斷證明書所載日期前十天左右,將如附表 二所示之各該受監護人之
傑偉從中取得一千元之價差)委由與其有共同犯意聯絡之該綽號「小鄭」 者,於不詳地點,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各公立醫院「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 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公告之「特定病症項目」且巴氏量表總分達於三十 分以下等不實內容,並在各該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上偽造各該公立醫院 、醫師之印文(均詳如附表一、三所示),足生損害於各該公立醫院、醫 師等人,該綽號「小鄭」者於偽造完成後,再將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 量表、受監護人
偉,乙○○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診斷證明書所載日期之二個星期內將
上開偽造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及受監護人個人資料,或交予如附表二所 示雇主、親友、仲介公司業務人員,由渠等委由不知情之如附表二所示仲 介公司送件人員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遞件申請聘僱家 庭外籍監護工,或由乙○○直接代雇主將資料寄交委託如附表二所示不知 情之仲介公司送件人員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遞件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 ,而行使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二所示各公立醫院、醫師及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審核家庭外籍監護工申請案之正確性。嗣經行政院勞工委會審查 後查覺有異,始陸續知悉上情。
二、案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 及同署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 併案審理。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甲○○、余月琴、 辛珮琪、陳忠安、陳忠德、鄭金城、彭昌宗、鄭秀媚、吳文立、潘敏媛、楊成福 、黃志龍、張曉芬、李瑩志、郭怡棻、楊福興、劉建發、彭瓊瑩、林雪娟、洪漢 中、周宏仁、鄭慶豐、賴碩慈、葉伯壽、郭美足、邴一德、邴王中政、黃麗雪、 邴淑惠、莊調進、何永發、鍾金鳳、賴益隆、石怡君、駱銘宗、呂佩綺、林桂梅 、覃玉珍、陳淑琴、郭秀美、李嘉文、簡志保、陳萬容、辛佩琪、張玉芬、陳姵 樺、蔡瑋峰、陳立昌、李健村、劉明偉、葉玲芬、黃鴻章、何曉亭、黃曉雯、許 承璽、許陳安淑、劉正庫、陳志昌、蘇謙恭、吳祖楠、林張耀、林清三、李文雁 、李健村、井勵德、林麗珠、李淑萍、詹淑恩、陳文國、陳慧鈴、陳錦卿、楊淑 芳、許國姓、金美祥、蔡子宏、陳添貴、黃弘隆、莊瑞芬、張憲璋、陳宗儒、朱 勇輝、盧俊元、郭丁瑋、林長峰、盧吳品、姜彥君、關孝華、陳依玫、洪曉薇、 傅鴻業、傅綠雲、沈冠驊、黃淑惠、吳曹秋香、陳鴻基、萬久芳、羅志宏、邱春 發、林維祥、吳烈璋、彭思哲、陳秀蕙、黃皇森、林哲仲、劉玉萍、王桂香等人 分別於警詢、偵查中證述屬實,復有跳蚤市場雜誌廣告欄影本一紙及如附表一、 二、三所示之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影本、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 診斷證明書影本、巴氏量表影本各四十九件在卷足憑,而前揭各該雇主申請聘僱 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均非其上所載醫院及醫師所出具等 情,亦有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九一彰基病歷字第九一一 00四0號、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九一彰基病歷字第九一一00三八號、九十一 年十一月十三日九一彰基病歷字第九一一一0三七號、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九 一彰基病歷字第九一一一0三八號、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九一彰基病歷字第 九一一一0八五號、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九一彰基病歷字第九一一二0四五 號、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九一彰基病歷字第九一一二0四七號、九十二年一 月十七日九二彰基病歷字第九二0一0三七號函影本、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 口分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九一長庚醫北字第五二四0號、九十二年一月七 日九一長庚醫北字第六0七九號、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九一長庚醫北字第五九
一九號函影本、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基隆分院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九一長庚院 基字第三0一七號函影本、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九十一年一月九日桃醫醫秘字 第0九九九三號、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桃醫醫秘字第0九0六三號函影本、 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九十二年一月六日九二恩醫字第一七號函影本、財團法人奇 美醫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九一奇醫字第四九0九號、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九二奇 醫字第四九號函影本、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院歷字第九 一一一三五一0號、九十二年二月五日院歷字第九二0二0四二七號函影本、臺 北市立仁愛醫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北市仁醫政字第九一六0八七六二00 號、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北市仁醫政字第九一六0九四五八00號函影本、財 團法人天主教若瑟醫院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若瑟事字第三一九號函影本、財團法 人振興復健醫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九一振醫字第一0一0號函及異常事件報告 單影本、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九一善利字第九 一二二五六九號函影本、亞東紀念醫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九一亞醫二九二 字第四六五二號函影本、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九一管 歷字第一二七九號、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九一管歷字第一二三二號函影本、行 政院臺北醫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北醫歷字第七三四三號、九十一年十二月 二日北醫歷字第七五一七號函影本、財團法人新光吳光獅紀念醫院九十一年十二 月二十一日九一新醫管字第一二三0號、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九一新醫管字 第一二三一號函影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九十一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總行字第九一00一四四七八號函影本、行政院衛生署臺南 醫院九十二年一月二日九二南醫政字第九一0六九三八號、臺北市立忠孝醫院九 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北市忠醫歷字第九一六0八0三000號函影本等件在卷佐 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處。二、核被告乙○○於如附表一、附表三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如附表二所為,係犯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經檢察官追加起訴,詳如後述)。又被告於如附表一、 附表三及附表二之偽造公文書、私文書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至被告偽造公、私印文之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 書之階段行為,亦不另論罪;被告與綽號「小鄭」間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偽造 私文書、偽造公文書犯行,被告與李嘉文間就如附表三所示之偽造私文書犯行, 被告分別與如附表一、附表三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各接洽雇主、雇主親友、仲介公 司業務人員間,就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係共同正犯。被告於如附表一、附表三所示之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及 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多次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時間緊接,犯罪基本構成要件相同 ,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一行 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論,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仲介 公司送件人員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遞件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而行使偽造私文 書、行使偽造公文書,為間接正犯。又被告所犯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 公文書,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購買偽造之公私立醫 院「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供如附表
一、二、三所示之雇主或仲介公司申辦外籍監護工,足生損害於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核准、管理外籍監護工聘雇事宜之正確性,亦減損本國監護工之就業機會,應 予非難,惟其犯後坦承犯行,顯有悔意,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 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並定其應 執行刑。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憑,其因一時貪念,致為本件犯行,被告經本次罪刑之宣告後,應 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 併宣告緩刑五年,以啟自新。
三、末查,被告所行使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各該公私立醫院之偽造「雇主申請聘僱 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已因行使而交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收存,非被告或其共犯所有之物,亦非違禁物,固無從沒收,但其內偽造之 各該印文(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應依刑法第二百 十九條規定,悉數宣告沒收。
四、移送併辦部分(即除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以外之其餘如附表一、三所示行使偽造 私文書犯行),雖未經檢察官起訴,惟與檢察官起訴之部分,被告係基於概括之 犯意而為,屬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其一部起訴之效力及於全部,故本院自 得併予審究;又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 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並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七條 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本案被告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行使偽 造公文書犯行,與原起訴部分,係屬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所規定之相牽連案 件,合於追加起訴之要件,並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以言詞追加起訴在案, 本院自得一併審酌,附此敘明。
五、至移送併辦意旨(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八六五號案 卷)略以:被告乙○○與林青峰即凱文維妮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業務員( 另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及綽號「鄭先生」之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 ,共同基於偽造文書並進而行使之犯意聯絡,明知不知情之雇主王雄夫欲申請外 告之申請資格,於九十一年十一月間,由林青峰透過行動電話號碼000000 0000號與「鄭先生」連繫,而由「鄭先生」偽造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雇 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各一紙,再交由林 青峰於同年十一月八日持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核准雇用外籍監護工,並從中 牟取利益,足生損害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外籍監護工審核作業及管理之正確 性,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 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涉有前揭犯行,無非以被告之自白 、證人林青峰、王雄夫、王敏、吳蘭英、張俊浩、黃曉雯之證詞為其論據,訊據 被告堅決否認此部分之偽造私文書犯行,辯稱:這件是林青峰自己直接跟「鄭先 生」接洽的,與伊無關等語,經查,同案被告林青峰於偵查中已供承:乙○○之 前曾經合作過,他曾拿診斷證明書給伊一、二次,之後就都是伊與鄭先生接洽, 本件是伊與鄭生生接洽等語,核與被告於偵查中所辯稱:伊與林青峰合作過一、 二次,本案伊沒有經手等語相符,是被告並未自白本案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
證人即雇主王雄夫、雇主家屬王敏、受監護人吳蘭英、凱文維妮人力資源管理顧 問有限公司主管張俊浩等人亦均證稱本件係由林青峰所出面洽談承辦等情無訛, 而證人黃曉雯所證稱:曾於九十一年間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予乙○○使用等語,亦與本案無涉,是以上開證詞均無法認定被告確有與林青 峰共同為本件之偽造文書犯行;再者,林青峰將本案受監護人吳蘭英資料交予「 鄭先生」偽造相關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後,持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外籍監 護工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以九 十三年度簡字第六六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 刑三年確定,有該刑事簡易判決電腦列印本一件在卷足憑,益見被告前揭所辯, 並非不可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前揭移送併辦意旨所 指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該併辦部分,由檢察官 另行依法處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志超提起公訴,由檢察官張云綺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 靜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昭 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附錄本案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沒收之特例)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附表一:
┌──┬───┬───┬────┬─────────┬────┬────┐
│ │ │ │ │ │ │向行政院│
│編號│雇 主│受監護│偽造文件│ 偽造印文 及 數量 │仲介公司│勞委會遞│
│ │ │人 │ │ │ │件時間 │
├──┼───┼───┼────┼─────────┼────┼────┤
│ 一 │許陳安│許承璽│財團法人│「財團法人振興復健│聯合國際│尚未向勞│
│ │淑 │(本件│振興復健│醫學中心」一枚 │人力資源│委會提出│
│ │ │由許承│醫學中心│「財團法人振興復健│管理有限│申請 │
│ │ │璽委託│九十一年│醫學中心診斷証明書│公司 │ │
│ │ │劉正庫│五月一日│專用」三枚 │ │ │
│ │ │辦理,│雇主申請│「0124郭濟芳」│ │ │
│ │ │由劉正│聘僱家庭│十九枚 │ │ │
│ │ │庫委託│外籍監護│「張心湜」一枚 │ │ │
│ │ │被告辦│工專用診│ │ │ │
│ │ │理) │斷証明書│ │ │ │
│ │ │ │及巴氏量│ │ │ │
│ │ │ │表 │ │ │ │
├──┼───┼───┼────┼─────────┼────┼────┤
│ 二 │邴一德│邴鳴崗│財團法人│「財團法人長庚紀念│億華國際│九十一年│
│ │(邴王│ │長庚紀念│醫院」一枚 │有限公司│七月八日│
│ │中政)│ │醫院基隆│「財團法人長庚紀念│(本件由│ │
│ │ │ │分院九十│醫院之章診斷証明專│億華公司│ │
│ │ │ │一年六月│用(K)」三枚 │之黃麗雪│ │
│ │ │ │十九日 │「MA3174裴松│委託被告│ │
│ │ │ │雇主申請│毅醫字第02732│辦理) │ │
│ │ │ │聘僱家庭│0號」十九枚 │ │ │
│ │ │ │外籍監護│「翁文能診斷証明專│ │ │
│ │ │ │工專用診│用(K)」一枚 │ │ │
│ │ │ │斷証明書│ │ │ │
│ │ │ │及巴氏量│ │ │ │
│ │ │ │表 │ │ │ │
├──┼───┼───┼────┼─────────┼────┼────┤
│ 三 │賴益隆│賴張來│財團法人│「財團法人振興復健│安富泰企│九十一年│
│ │ │好 │振興復健│醫學中心」一枚 │業管理顧│八月十四│
│ │ │ │醫學中心│「財團法人振興復健│問有限公│日 │
│ │ │ │九十一年│醫學中心診斷証明書│司 │ │
│ │ │ │七月二十│專用」三枚 │(本件由│ │
│ │ │ │三日雇主│「6332宋文鑫」│安富泰公│ │
│ │ │ │申請聘僱│二十一枚 │司之潘敏│ │
│ │ │ │家庭外籍│「張心湜」一枚 │媛委託被│ │
│ │ │ │監護工專│ │告辦理)│ │
│ │ │ │用診斷証│ │ │ │
│ │ │ │明書及巴│ │ │ │
│ │ │ │氏量表 │ │ │ │
├──┼───┼───┼────┼─────────┼────┼────┤
│ 四 │鄭慶豐│鄭文慈│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彰化基督│天成人力│九十一年│
│ │(本件│ │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專用(│仲介股份│九月間某│
│ │由鄭慶│ │教醫院九│二)」三枚 │有限公司│日 │
│ │豐委託│ │十一年九│「潘文惇5370N│ │ │
│ │被告辦│ │月四日雇│0000000」二│ │ │
│ │理,被│ │主申請聘│十四枚 │ │ │
│ │告再將│ │僱家庭外│「負責醫師黃昭聲診│ │ │
│ │購得之│ │籍監護工│斷書專用」一枚 │ │ │
│ │診斷證│ │專用診斷│「醫師胡仲行醫療專│ │ │
│ │明書等│ │証明書及│用章」一枚 │ │ │
│ │資料直│ │巴氏量表│「彰基院校對章」一│ │ │
│ │接寄交│ │ │枚 │ │ │
│ │天成公│ │ │ │ │ │
│ │司代為│ │ │ │ │ │
│ │申請)│ │ │ │ │ │
├──┼───┼───┼────┼─────────┼────┼────┤
│ 五 │吳文立│吳靜嫻│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彰化基督│安富泰企│九十一年│
│ │ │ │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專用(│業管理顧│九月十八│
│ │ │ │教醫院九│二)」三枚 │問有限公│日 │
│ │ │ │十一年八│「謝承樸51114│司 │ │
│ │ │ │月二十九│M0000000」│(本件由│ │
│ │ │ │日雇主申│二十三枚 │安富泰公│ │
│ │ │ │請聘僱家│「負責醫師黃昭聲診│司之潘敏│ │
│ │ │ │庭外籍監│斷書專用」一枚 │媛委託被│ │
│ │ │ │護工專用│「醫師胡仲行醫療專│告辦理)│ │
│ │ │ │診斷証明│用章」一枚 │ │ │
│ │ │ │書及巴氏│「彰基院校對章」一│ │ │
│ │ │ │量表 │枚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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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陳平傑│陳邱甜│財團法人│「財團法人私立中國│多元趨勢│九十一年│
│ │ │ │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國際事業│九月十八│
│ │ │ │醫藥學院│一枚 │有限公司│日 │
│ │ │ │附設醫院│「財團法人私立中國│(本件由│ │
│ │ │ │九十一年│醫藥學院附設醫院診│多元公司│ │
│ │ │ │八月二十│斷証明章」三枚 │之何曉亭│ │
│ │ │ │九日雇主│「醫師邱國樑510│委託被告│ │
│ │ │ │申請聘僱│6」二十四枚 │辦理) │ │
│ │ │ │家庭外籍│「林正介診斷書用章│ │ │
│ │ │ │監護工專│」一枚 │ │ │
│ │ │ │用診斷証│ │ │ │
│ │ │ │明書及巴│ │ │ │
│ │ │ │氏量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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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陳鴻基│陳天贈│財團法人│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勝達人力│九十一年│
│ │ │ │私立中國│藥學院附設醫院」一│仲介有限│九月二十│
│ │ │ │醫藥學院│枚 │公司 │三日 │
│ │ │ │附設醫院│「財團法人私立中國│(本件由│ │
│ │ │ │九十一年│醫藥學院附設醫院診│勝達公司│ │
│ │ │ │八月二十│斷証明章」三枚 │之呂佩綺│ │
│ │ │ │九日雇主│「醫師張兆輝八三九│委託被告│ │
│ │ │ │申請聘僱│五」二十五枚 │辦理) │ │
│ │ │ │家庭外籍│「林正介診斷書用章│ │ │
│ │ │ │監護工專│」一枚 │ │ │
│ │ │ │用診斷証│ │ │ │
│ │ │ │明書及巴│ │ │ │
│ │ │ │氏量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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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甲○○│汪楊香│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泰豐國際│九十一年│
│ │(本件│ │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專用(│人才仲介│十月七日│
│ │由汪建│ │教醫院九│二)」三枚 │有限公司│ │
│ │國委託│ │十一年九│「游合可R8683│ │ │
│ │被告辦│ │月六日雇│9M0000000│ │ │
│ │理) │ │主申請聘│」二十三枚 │ │ │
│ │ │ │僱家庭外│「負責醫師黃昭聲診│ │ │
│ │ │ │籍監護工│斷書專用」一枚 │ │ │
│ │ │ │專用診斷│「醫師蘇育德醫療專│ │ │
│ │ │ │証明書及│用章」一枚 │ │ │
│ │ │ │巴氏量表│「醫師喻小珠醫療專│ │ │
│ │ │ │ │用章」一枚 │ │ │
│ │ │ │ │「彰基院校對章」一│ │ │
│ │ │ │ │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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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駱銘宗│駱曾西│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彰化基督│勝達人力│九十一年│
│ │ │ │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專用(│仲介有限│十月七日│
│ │ │ │教醫院九│二)」三枚 │公司 │ │
│ │ │ │十一年九│「張振沛70922│(本件由│ │
│ │ │ │月六日雇│M0000000」│勝達公司│ │
│ │ │ │主申請聘│二十三枚 │之呂佩綺│ │
│ │ │ │僱家庭外│「負責醫師黃昭聲診│委託被告│ │
│ │ │ │籍監護工│斷書專用」一枚 │辦理) │ │
│ │ │ │專用診斷│「醫師張振沛醫療專│ │ │
│ │ │ │証明書及│用章」一枚 │ │ │
│ │ │ │巴氏量表│「彰基院校對章」一│ │ │
│ │ │ │ │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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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莊瑞芬│莊林花│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國泰綜合│普碩國際│九十一年│
│ │(張憲│珠 │國泰綜合│醫院」一枚 │有限公司│十月十六│
│ │璋) │ │醫院九十│「H0000000│ │日 │
│ │(本件│ │一年九月│0一八國泰綜合醫院│ │ │
│ │由張憲│ │十三日雇│」一枚 │ │ │
│ │璋委託│ │主申請聘│「財團法人國泰綜合│ │ │
│ │被告辦│ │僱家庭外│醫院証明書專用章」│ │ │
│ │理) │ │籍監護工│三枚 │ │ │
│ │ │ │專用診斷│「國泰醫師00七六│ │ │
│ │ │ │証明書及│黃錫信」二十二枚 │ │ │
│ │ │ │巴氏量表│「財團法人國泰綜合│ │ │
│ │ │ │ │醫院院長陳楷模之章│ │ │
│ │ │ │ │限証明書專用」一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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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黃陳羨│黃智英│財團法人│「財團法人私立中國│亞大人力│九十一年│
│ 一 │(本件│ │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仲介有限│十月十八│
│ │由黃陳│ │醫藥學院│一枚 │公司 │日 │
│ │羨委託│ │附設醫院│「財團法人私立中國│ │ │
│ │被告辦│ │九十一年│醫藥學院附設醫院診│ │ │
│ │理,被│ │九月二日│斷証明章」三枚 │ │ │
│ │告再將│ │雇主申請│「醫師曾永輝658│ │ │
│ │偽造之│ │聘僱家庭│8」二十四枚 │ │ │
│ │診斷證│ │外籍監護│「林正介診斷書用章│ │ │
│ │明書等│ │工專用診│」一枚 │ │ │
│ │資料直│ │斷証明書│ │ │ │
│ │接寄交│ │及巴氏量│ │ │ │
│ │亞大公│ │表 │ │ │ │
│ │司代為│ │ │ │ │ │
│ │申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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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陳添貴│陳黃四│亞東紀念│「亞東紀念醫院」一│煌修有限│九十一年│
│ 二 │(本件│妹 │醫院九十│枚 │公司 │十月二十│
│ │由陳添│ │一年八月│「財團法人徐元智先│(本件由│八日 │
│ │貴委託│ │十三日雇│生醫藥基金會附設亞│煌修公司│ │
│ │楊淑芳│ │主申請聘│東紀念醫院證明書專│之楊淑芳│ │
│ │與被告│ │僱家庭外│用章」三枚 │委託被告│ │
│ │接洽)│ │籍監護工│「李欣宇19267│辦理) │ │
│ │ │ │專用診斷│」二十二枚 │ │ │
│ │ │ │証明書及│「朱樹勳印」一枚 │ │ │
│ │ │ │巴氏量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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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余月琴│余登華│財團法人│「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鉅富國際│九十一年│
│ 三 │ │ │長庚紀念│醫院林口醫學中心」│有限公司│十月二十│
│ │ │ │醫院林口│一枚 │(本件由│八日 │
│ │ │ │分院九十│「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鉅富公司│ │
│ │ │ │一年十月│醫院之章診斷証明專│之辛佩琪│ │
│ │ │ │八日雇主│用(L)」二枚 │委託被告│ │
│ │ │ │申請聘僱│「MA0166李石│辦理) │ │
│ │ │ │家庭外籍│增醫字第01451│ │ │
│ │ │ │監護工專│2號」二十一枚 │ │ │
│ │ │ │用診斷証│「陳昱瑞診斷証明專│ │ │
│ │ │ │明書及巴│用(L)」一枚 │ │ │
│ │ │ │氏量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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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彭瓊瑩│黃秀月│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雙勤國際│九十一年│
│ 四 │(本件│ │國泰綜合│醫院」一枚 │人力仲介│十月 │
│ │由彭瓊│ │醫院九十│「財團法人國泰綜合│事業有限│二十八日│
│ │瑩委託│ │一年十月│醫院証明書專用章」│公司 │ │
│ │被告辦│ │二十一日│三枚 │ │ │
│ │理) │ │雇主申請│「H0000000│ │ │
│ │ │ │聘僱家庭│018國泰綜合醫院│ │ │
│ │ │ │外籍監護│」一枚 │ │ │
│ │ │ │工專用診│「國泰醫師1777│ │ │
│ │ │ │斷証明書│吳俊逸」二十二枚 │ │ │
│ │ │ │及巴氏量│「財團法人國泰綜合│ │ │
│ │ │ │表 │醫院院長陳楷模之章│ │ │
│ │ │ │ │限証明書專用」一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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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陳萬容│陳林桂│財團法人│「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鉅富國際│九十一年│
│ 五 │(陳姵│英 │長庚紀念│醫院林口醫學中心」│有限公司│十月二十│
│ │樺) │ │醫院林口│一枚 │(承辦人│八日 │
│ │ │ │分院九十│「財團法人長庚紀念│張玉芬,│ │
│ │ │ │一年九月│醫院之章診斷証明專│惟本件由│ │
│ │ │ │十七日雇│用(L)」三枚 │鉅富公司│ │
│ │ │ │主申請聘│「MA0039劉祥│之辛佩琪│ │
│ │ │ │僱家庭外│仁醫字第00100│委託被告│ │
│ │ │ │籍監護工│3號」二十一枚 │辦理) │ │
│ │ │ │專用診斷│「陳昱瑞診斷証明專│ │ │
│ │ │ │証明書及│用(L)」一枚 │ │ │
│ │ │ │巴氏量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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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蔡瑋峰│蔡連才│亞東紀念│「亞東紀念醫院」一│開聯國際│九十一年│
│ 六 │(本件│ │醫院九十│枚 │有限公司│十月三十│
│ │由蔡瑋│ │一年十月│「財團法人徐元智先│ │日 │
│ │峰委託│ │七日雇主│生醫藥基金會附設亞│ │ │
│ │被告辦│ │申請聘僱│東紀念醫院證明書專│ │ │
│ │理) │ │家庭外籍│用章」三枚 │ │ │
│ │ │ │監護工專│「李少白24321│ │ │
│ │ │ │用診斷証│」十八枚 │ │ │
│ │ │ │明書及巴│「朱樹勳印」一枚 │ │ │
│ │ │ │氏量表 │「朱耀棠00627│ │ │
│ │ │ │ │」一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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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陳文國│陳李良│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開聯國際│九十一年│
│ 七 │(陳慧│子 │國泰綜合│醫院」一枚 │有限公司│十月三十│
│ │玲) │ │醫院九十│「財團法人國泰綜合│(本件由│日 │
│ │ │ │一年十月│醫院証明書專用章」│開聯公司│ │
│ │ │ │八日雇主│二枚 │之井勵德│ │
│ │ │ │申請聘僱│「H0000000│委託被告│ │
│ │ │ │家庭外籍│018國泰綜合醫院│辦理) │ │
│ │ │ │監護工專│」一枚 │ │ │
│ │ │ │用診斷証│「國泰醫師1983│ │ │
│ │ │ │明書及巴│劉康男」二十二枚 │ │ │
│ │ │ │氏量表 │「財團法人國泰綜合│ │ │
│ │ │ │ │醫院院長陳楷模之章│ │ │
│ │ │ │ │限証明書專用」一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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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陳依玫│陳彥增│財團法人│「00000000│開聯國際│九十一年│
│ 八 │ │ │新光吳火│一一財團法人新光吳│有限公司│十月三十│
│ │ │ │獅紀念醫│火獅紀念醫院」一枚│(由開聯│日 │
│ │ │ │院九十一│「財團法人新光吳火│公司之井│ │
│ │ │ │年十月九│獅紀念醫院之章証明│勵德委託│ │
│ │ │ │日雇主申│書專用(1)」一枚│被告辦理│ │
│ │ │ │請聘僱家│「心臟內科程俊傑0│) │ │
│ │ │ │庭外籍監│一0一」二十一枚 │ │ │
│ │ │ │護工專用│「洪啟仁証明書專用│ │ │
│ │ │ │診斷証明│」一枚 │ │ │
│ │ │ │書及巴氏│ │ │ │
│ │ │ │量表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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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吳臺馥│吳蔡有│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華宇人力│九十一年│
│ 九 │(彭昌│華 │奇美醫院│」一枚 │仲介有限│十一月六│
│ │宗) │ │九十一年│「財團法人奇美醫院│公司 │日 │
│ │(本件│ │十月二十│證明用章」三枚 │ │ │
│ │由彭昌│ │四日雇主│「神經內科柯德鑫8│ │ │
│ │宗委託│ │申請聘僱│61003」二十枚│ │ │
│ │被告辦│ │家庭外籍│「奇美醫院院長詹啟│ │ │
│ │理) │ │監護工專│賢(乙)」一枚 │ │ │
│ │ │ │用診斷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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