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六二號
聲 請 人 領帶城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宏生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領帶城社區公寓大廈住戶,依住戶規約應按期繳納 管理費,惟目前已積欠新台幣六萬五千四百元未給付,經按其建物登記簿所載住 址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儘速給付管理費,因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 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建物登記謄本及存證信函併回執信封各乙 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固據民法第九十七條明文規定。惟此情形係指 相對人尚生存者而言,若相對人已死亡,即無從聲請對其為公示送達。經查:本 件相對人甲○○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死亡之事實,有卷附甲○○個人戶籍基 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憑。則聲請人聲請對已死亡之人為公示送達,於法自有未合 ,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紹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田慧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