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四號
原 告 源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被 告 仂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之新型第一一三三五六號、一一四一六四號專利之舉發案尚未確定 ,經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新型專利之舉發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九五 四號、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0四一號裁判在卷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羅培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沈淑媛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