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224號
CHDV,91,重訴,224,2004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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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四號
  原   告  源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被   告  仂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之新型第一一三三五六號、一一四一六四號專利之舉發案尚未確定 ,經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新型專利之舉發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九五 四號、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0四一號裁判在卷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羅培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沈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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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仂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