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378號
NTDV,106,司促,4378,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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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瑞
代 理 人 詹凱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成鋒即謝誌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七
  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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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