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362號
NTDV,106,司促,4362,20170908,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瓊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伍仟伍佰陸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貳萬壹仟
  參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參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三)新臺幣柒仟玖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
  肆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