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瓊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伍仟伍佰陸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貳萬壹仟
參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參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三)新臺幣柒仟玖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
肆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