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二九號
原 告 樺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楊錦雀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港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朝賢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柒萬伍仟玖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肆佰
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中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 蔡進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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