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229號
PTDV,93,補,229,2004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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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二九號
  原   告 樺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楊錦雀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港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朝賢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柒萬伍仟玖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肆佰
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中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 蔡進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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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港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東港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